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看什么法练习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看什么法练习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生效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你怎么看?
法律依据:经济合同纠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绳裁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发生争议处理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合同法》这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补充。第六十一条还不能完善的,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最后适用,这是合同约定不完善时,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还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严重违背合同承诺的行为,会给合同对方带来损失,必须要承担其应得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发生纠纷,应该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谢邀!我是股权一号。
实际出资人就是我们常说的隐名股东,虽然出资了,但工商登记上不显示自己的名字;名义出资人即为显名股东,就是其名字被登记在公司章程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纠纷大概有以下几类,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一号一一给您道来:
一、合同效力之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受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如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果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给看一下法条吧。
二、投资收益归属之争
实际投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名义股东以其名字在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显名纠纷
实际出资人想走向前台显名,要求名义股东将其所持股权变为自己名下,这靠名义股东是办不到的。于是,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这至少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告到法院也不会赢。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该签订有书面合同。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纠纷的应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如有法律问题可关注头条号:上海离婚房产律师,私信免费咨询。黄劲夫律师回答,供参考。
原告起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买卖合同是假的怎么办?
买卖合同复印件有可能是伪造的,但案子的关键是事实 要看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对方提交的哪些其他证据材料。既然法院都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判你败诉,那你与企业之间应该是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要理性客观的分析一下生效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文是什么。如果你认为对方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和签字都是伪造的,不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认为判决不公平,那就要分析一下你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怎样去解决,看看是否还有翻盘的机会。
原告起诉买卖合同纠纷,如果买卖合同是假的,
首先要看买卖合同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按实际合同履行。
如果买卖事实关系不存在,看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讼请求,严重的可追究虚假诉讼责任。如果被告存在过错,按实际情况承担责任。
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应当怎样处理?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合同必须与标书要求符合,超出标书范围的可以另签合同或双方认可的签订补充协议,但这是超出标书内容之外的账目,可能有关联但视同两个事项。
虽然这样的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是顺利的话可能不影响合同的执行,若有问题的话甲方应该被追责,承担主要责任,乙方要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一样追责,这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分析结果,还要看啥单位,比如私营企业中就以甲方为准,乙方是被动的。
在现实中,这样的合同不能单纯的说是无效,因为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就应该被执行。
抛砖引玉,仅供参考,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结算工程款呢? ”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即当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时,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依据结算工程款。
关于您提到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时,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白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意义。招投标程序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中标人接收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以正常情况下,合同是不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更不可以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但是目前的招投标领域,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有很多,出现矛盾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条款,则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无关的条款,且投标文件也没有响应,则应以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的作用是确定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最后做什么,做多少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依据。有时候,特别是项目数额较大时,招标单位(采购方)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时,为了少交一部分招标拥金,招标单位不把所有的采购明细都列入招标文件中,这样标的总额就能降低不少,交付的招标拥金就能下降一些,这种情况时常出现,惯例。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不得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合同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开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并不是仅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关系,它还可能关系到第三方,如果中标之后双方能协商实质性的改变那还招什么标?第三方有权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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