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思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思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强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交强险是强制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购买的一种险种,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我们都知道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购买的车险,当购买后需要签订交强险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但是当合同符合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保险人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的。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仲裁之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也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争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交强险能有啥合同纠纷,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三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三者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一起起诉,法院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如果没保商业险,只能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了!
怎么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所在地?
1、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
2、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思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思路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