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的类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的类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公司把两份都收走了是否合法?
合法肯定不合法,但是一般来说正规一点点的公司哪怕收上去了也会发下来(说是放到工会去了,不是不发是有些章没盖),我曾经工作的厂就是这样的(前提是至少要转正后大概3个月就发了),不正规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到时你可以选择不做,换个工作。
感谢邀请!肯定不合法。
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员工签订空白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动法第16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各持一份,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如果真正发生劳动纠纷了,没有合同也可以仲裁的,仲裁时如实向仲裁员说明情况。或者直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肯定会说签订过的,然后仲裁员就会要求公司举证,这时公司就不得不拿出之前签过的劳动合同了。
劳动者还可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返还一份劳动合同或者直接向劳动局或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分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谢谢!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至少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注意此情形并不适用赔偿二倍工资的规定,因为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签劳动合同。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关于工程款利息及其他。关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范围,实务中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当开发商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时,同一建设工程中便同时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生两权竞合的情形时,两项权利如何实现,是否能够发挥各自的法律功能?
1、权利优先顺序
房管局是做什么的?对房产纠纷进行处理吗?怎么处理?
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草拟制定地方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交换、拍卖、继承、分割、析产)管理工作。
5、审查和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纪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危险房屋鉴定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城市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的类别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的类别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