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合同不正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合同不正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同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内容不一样,可以申请执行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个合同吗?算违约吗?
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算违约。
合同是民事主体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签订的协议。
虽然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首先向对方主张你的权利,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你要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应当在对方履行期满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超过三年才起诉,人民法院会受理。但对方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你败诉。
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或公证文书,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依我之见:依法只能依‘’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来‘’申请(强制)执行‘’。
正因为当事人双方针对一桩交易却签订了两份标的只有一个,而权利义务差异很大的两份合同,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平等丶自主自愿丶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则,同时,当事双方在民事交易时不得乘人之危丶欺诈丶显示公平。那么,案例中所述‘’两份当事人都亲笔签名的合同‘’,哪一份才是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签字按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呢?为此,当事人双方不得已通过法院诉讼才有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才有了文题中的关健提法一一‘’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在法律和民事诉讼的语境下,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执行合同产生异议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才会通过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丶查明合同签订双方当初签约情况,从而依法确认公平丶自愿丶合法所签订的‘’那一份合同‘’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且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据生效判决向国家强力机关‘’申请执行‘’,而国家强力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只有一个,即‘’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的‘’那一份合同‘’,而不是提问者认为有利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同时签订的两份合同,合同内容不一样的,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按合同法规定正确解释合同内容,并按正确解释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主要原则:
1、文义解释。以两份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合理地解释合同条款。
2、体系解释。把两份合同的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予以解释
3、历史解释。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
4、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符合合同目。
5、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当事人认为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履行合同可能发生争议的,应按上述原则理解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当向另一方提出异议。自作主张选择有利自已条款履行,另一方认为违约,法院会按合同法规定解释合同争议条款,法官解释可能与自己理解不一致,自己会承担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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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他人资质签合同,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将于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下称解释二)对此作出规定。
解释二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 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 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
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也就是招标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该条款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结合以下情况确定:合同中的条款效力需要看是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的权益。对于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谢谢邀请。出现这种情况,主要依据法律条文和招标文件、合同来确定,并且要结合具体问题和谈判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书。
正常情况依据法律文件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文件解释先后顺序,招标文件在前面,应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此情况适用于双方在招投标过程及询价过程,合同履行过程至不一致问题出现之前再也没有其它任何谈判协商后产生书面有效依据的情况。
如果双方在招投标阶段有协议的情况
比如,有时候招标文件约定主材价格不做调整或认价,主材的价格涨价风险各自承担。而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同意可以调整,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合同条款做了修改,但是招标文件无法修改,此时双方应该就谈判调整一事签订书面协议书,这样就依据补充协议和合同应该以合同为准。
如果答疑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做出了澄清
这种情况下,应该保留好澄清书面记录(一定要保证是有效文件),相应合同条款也应该修改,这样不一致时,依据澄清文件和合同,应该以合同为准了。
从上面可以看出,虽然规定了合同文件先后解释次序,但是过程协商还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协商好了要形成有效协议书,这样可以化解一些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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