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与非法经营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与非法经营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出借人判非法经营罪。借款人可以不还钱了吗?
伪命题,以自有资金出借绝不会是非法经营罪,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是一定要还的。现在感觉好多人盼着出借人出事就像好多P2P爆雷了但借款人不还钱也会被追诉或征信上黑名单的。
需要注意出借人(债权人)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指向其借款行为?
1.如果是,那么其放贷资金属于“作案工具”、“违法财产”应该被没收掉!
2.如果否,那么与借贷行为无关,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因为在服刑期间无法主张还款的,有可能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待其出狱后仍可主张还款。
即便有其他原因不便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因此获利也是事实,债权人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需要特别提出,因为维权成本的问题,需要确认债务数额引起诉讼的机率?
公司法与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公司法和合同法都是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公司法,顾名思义是规定公司成立、运行、消灭的法律法规,调整的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规定公司内部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建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公司是最重要的合同主体,而公司经营运行离不开与交易对象建立合同关系。
两者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部门法,甚至可以说是商事法律中最主要的内容。如果不设置特定案情和相应前提,很难说清楚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比如针对股权转让这一行为,合同法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如合同是否生效等类似债权行为内容;而公司法调整的是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效果实现,如股份是否真正实现移转须视公司法中规定的多种要素是否齐备,特别是审查工商是否登记、股东名册是否变更、章程是否修改等。。。不过从理论上来讲,美国学者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所主张公司契约论,即将公司视为一组契约,公司法即被视为合同法的延伸,公司法本身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作为标准合同文本起到填补当事人合意漏洞的效果,另一方面是节省当事各方交易谈判的磋商成本。但这样理解导致了公司主体虚化,不符合现实,也容易造成公司组织法与行为法上效果的私人属性超越公共属性,不利于特定利益的保护要求,如雇员权利、债权人权利等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收到合同自治的损害。
《公司法》与《合同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法律, 是关于我国市场交易规律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及《公司法》没有权利大小的比较,效力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不能违反其规定。
《公司法》与《合同法》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部法律适用的方面不同。《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事由方面的规定。《合同法》则是面向合同,调整合同内容的规定。
我认为二者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法以及公司法没有权利大小的比较,效力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不能违法其规定。只是两法律适用的方面不同,合同法规定只是调整合同事由的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事由的规定,两者适用面不相同。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集体土地出租,我还是坚持我原来的看法,几年来农村土地出租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己逐见显现出来,对于承租方绝大多数人是满怀信心而来,而是流着眼泪而去,为什么呢?不说大家都知道,因为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主要是农业用水这个关键问题没有处理好。
有不少的承包户一来就是想的怎样多种点好品种的果树,有的心大一来就是上千亩的租用农村土地,又有几人想到了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种水果需要多长的周期,前三年怎么进行资金周转,需要哪些机械,种多少亩粮食,种多亩水果,前三年的周转资金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有长远计划安排。
要想有足够的周转资金,首先就得搞一定规模的大棚疏菜,土地来钱快只有疏菜,菜苗下地就要考虑运输,销路,如果没有长远的规化,只能是血本无归。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与非法经营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与非法经营罪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