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加班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加班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未按劳动法支付,告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
谢邀。您好。
一、首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作为一个有第三方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理清你们之间的关系很重要。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工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和真正的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你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你所供职的公司之间是一个合作的关系。也就是各自承担自己对自己员工的一些义务,比如社保的缴纳、工资的发放。但是加班费这个东西,如果员工加班了没有付加班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二、按道理来说,只需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即可,但是像您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理解,有一种情况下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单位私自克扣未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压根就未曾发放加班费。
三、所以在员工不明事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双方公司的更多证据,一并起诉。劳动仲裁委替你还回公道。
谢谢邀请!我个人觉得,劳动派遣工的加班费未按《劳动法》支付,用工单位要负主要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但实际处理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有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据我的理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同债权债务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一样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劳动派遣工的加班费未按《劳动法》支付,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都是被告的对象。
谢谢邀请
这是涉及工.招.用三方的合同纠纷。严格的说是用→招→工。所以说用对招负责.招对工负责。招工单位要对工负全责,至于招工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债务纠纷不影响招工单位对工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像你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没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首先明确是违法行为,你先要搜集有足够的证据,然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你说要告的人,其实就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两家,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两者为共同声请人,用你的话说就是同时告两家,两家为共同被告。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告用人单位,根据题主描述的问题,加班费未按劳动法支付,如果加班费数额较大可以告,但如果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在去起诉打官司就有点得不偿失了,我建议先跟你签合同的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事情闹到法院上对单位的影响也是不小,我相信老板不是傻子都会给个满意的交代。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争议是最多的一种,劳务派遣公司只招人不用工,用工单位和派遣工是一种劳务用工,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极其互相扯皮推卸责任,甚至派遣工证明自己劳动关系都困难,劳动合同法对派遣用工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应该是符合三性的规定,即监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员工有着同等的权利,劳务派遣工的加班必须按照劳动法规支付,否则就是违法,劳动派遣工的工资及加班费必须按约定正常发放,如果用工单位克扣未足额支付工资或加班费,员工应提供加班的事实,及加班的相关证据,如加班申请单,考勤表,或者录音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应把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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