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资金来源不明能胜诉吗?
不能胜诉。
因为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领域肆虐,早在本世纪初,人民法院就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对借款人的出借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虽然当时没有规定到法律中,但是这已经结束了仅凭一张借条就能赢官司的时代。
到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的严格审查写入了规定,如果出借方对于上述问题不能向人民法院说明,那么出借方的诉讼请求就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而且双方都认可也不行。
大家清楚了吗?欢迎留言讨论。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都在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期间届满且不存在特殊情况,一般是可以胜诉的。
根据题主的描述,资金来源不明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对于金钱,或者说货币,法律上的规定是占有即所有,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金钱来源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般的也就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在刑法中,对于财产来源不明,一般会认为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本罪属于身份犯,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是公务员才能构成本罪,一般人不会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当然如果来源不明的财产属于赃物,那么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赃物类犯罪,但是触犯刑法属于国家公诉机关负责指控的犯罪,如果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影响借贷案件的正常审理的。
当然如果确有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将相关证据进行提交,这样才有可能影响借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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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到这个问题,会觉得提问有点模糊不清,来源不明这个结论是怎么来的?是自己听说的还是法院介入调查的?一般我们在实务中,接触的这样的情形比较多:
在案件审理中,若是有一方觉得对方资金来源不明,来源于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如果是侦查机关受理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如果对方已经构成上诉罪名,和你订立的合同效力,在实践中,需要结合更多信息来加以认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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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同时在法院起诉多宗民间借贷算是非法放贷吗?
按我们最高院的判例及观点,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对于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双方的借款合同便是无效合同。合同一旦无效,那对方想要主张利息则存在一定的难度。
怎么样才算是有偿多次或职业放贷人?这个有的省份有出台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有的法院甚至制定了职业放贷人名册,能够更简单直接的认定。那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地方,个人认为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意见对于期间及次数都有具体的规定,还是比较具有可实施性。这种问题比较麻烦的在于取证方面。按规定,民间借贷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都在同个法院处理,那法院本身立案就能够甄别。但如果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不同法院,那这个就不好取证。虽然现在有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也有公开。但文书公开基本都是滞后的,都是等到判决生效之后再公开。当事人想要通过文书公开来实现取证,这个恐怕存在一定的难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