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超出诉讼时效,能讨回公道吗?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有时效限制,如果超过了时效,劳动者的诉情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1,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维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要求补缴社保不受时效限制。
头条上关于社会保险的话题很多,说明现在员工保险意识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现实中对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的处理很可能不能遂投诉人的心愿。
现阶段,国家奉行的方针主要还是就业第一,保障第二,即先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创业,兴办企业以吸引更多的人就业,只有企业经营稳住了,企业才会为员工考虑保险问题,所以现在许多地方主要还是用行政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这些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若企业不参保,不得上市,产品不能进入政府釆购目录,不得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评先等等。如果企业一开办,就要求企业参保,否则就不核发营业执照,则很有可能扼杀一批创业者,许多人也会认为这地方营商环境不行。
所以,对一些员工关于社保方面的投诉,劳动监察一般会去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是否有参保能力,有经营状况可以,会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但不会往前面追索,因为整个企业都末参保,不能只满足投诉者一个人的诉求。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也不对社会保险诉求进行判决,估计也是基于此考虑。
作为劳动者,入职时就应了解单位的参保状况以作出个人选择,中途也应及时选择辞还是留。
社会发展水平就这样,员工和企业主两难啊。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超出诉讼时效,能讨回公道?
社保费征缴模式为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部门征缴,申请或要求补缴发生在劳动行政管理和申报核定阶段,根据最高法的观点,社保费补缴不属劳动争议,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申请或要求补缴即在社保登记、申报核定阶段社保行政部门的行为受两年时效的限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没有时效性。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为员工进行社保登记,超过2年的且已中断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存在时效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来完成补缴。当然用人单位主动办理补缴是可以的。
那么用人单位不补缴而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核定机构又以超过时效不受理,员工就没有办法了吗?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员工可以凭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补缴的决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能按时办理退休、少领取的养老金等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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