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当开发商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时,同一建设工程中便同时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生两权竞合的情形时,两项权利如何实现,是否能够发挥各自的法律功能?
1、权利优先顺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关于工程款利息及其他。关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范围,实务中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建设工程中的所谓“挂靠"就是法律、法规所称的“允许其甜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保险理赔纠纷如何处理?
说到纠纷,这是很多人头疼的问题,首先说下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的有三种,一是:第三方鉴定;索赔方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有争议的,索赔方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一定要找有国家承认的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还有一点要注意,索赔方和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的,索赔方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评估。经鉴定全部或部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机构承担全部或相应部分的鉴定费用;经鉴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鉴定费用由索赔方承担。二是:仲裁裁决;可以在一个范围之内,建立索赔裁决机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个常设机构。索赔裁定中心可以由当地知名度颇高的工程界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当前,建立这个仲裁机构的现象还不是普遍,还有点难度,因为这是个权威机构,所以建立这个机构很难。当收到案件时,裁决机构中心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裁定人员,当事人可以选择回避某某裁定人员,以减少不公平裁定的发生。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三是:法律诉讼,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法。这个法律诉讼,也是当下最实用的一种方法,缺点是,耗费时间长,耗费精力多,执行时间长。 最后再补充一点,我建议,对有条件的工程承包单位,要找一位有名望的律师,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提前预防一些纠纷的出现,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