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关于工程款利息及其他。关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范围,实务中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权人外,还存在其他权利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当开发商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时,同一建设工程中便同时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生两权竞合的情形时,两项权利如何实现,是否能够发挥各自的法律功能?
1、权利优先顺序
1.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2.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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