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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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约定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就管辖权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第二,可以称之为【法定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两者其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不知道借款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主张权利就会遇到困难,此时应该如何解决呢?①如果知道合同履行地或者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②如果既不知道合同履行地又不知道被告住所地,此时怎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民间借贷双方涉嫌犯罪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比如说在一个案例里面
债权人a
债务人b
债务发生时间,1995年9月
债务拖延至2017年
债务本金6万元
债务偿还情况已偿还1.5万元,剩余4.5万元未还
最初约定利率,折合年利率大约36%
1995年9月b向a借了6万元,约定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b还未能偿还。
在2004年11月,向b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将于房屋拆迁时统一偿还,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会提前还清,但直至2007年,该款项仍未全额归还,于是a向法律提起诉讼,要求必须偿还所有的欠款,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不会的,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属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
个人触犯刑事法律,被剥夺的只是刑事责任,个人自由受到限制。民事权利并不会被剥夺。
因此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
借贷双方是否因为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除非是以借贷的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明知对方借贷的钱款用于非法行为的,如果有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借贷关系或者借贷合同,此可能导致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