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合同纠纷判决二审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股权合同纠纷判决二审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即把股东变更成其他人, ,这种情况该咋办?
你想问的是:法院对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后承担什么责任?
可以很确定的告诉你,法院判决公司对你偿还债务,与公司股东没有关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笔者去年在处理一起执行案件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与你相似的情况。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股份,法院认为查封股东转让款没有法律依据。
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笔者给出的建议是既然有新的投资人即新股东愿意接盘,那就说明该公司还是有前途的公司,是有偿债能力的。因为接盘以后,新股东必然要继续经营、生产,只要它能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就一定会先处理好债权债务,特别是法院的执行案件。
事后的发展与所料一样,新股东在接盘后,一次性偿还我所代理案件9000万债务,同时新股东将原公司的其它债权债务也作了妥善解决。
因此,想通过变更股东逃避债务执行,现在几乎不存在这个可能,变更的次数越多,可能对你越有利。
没关系,只不过可能会麻烦些。
如果你起诉的是公司,那么不用管股东是谁,盯着公司不放就可以了。
如果你起诉的是他本人,你依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他的财产不够,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的变更行为无效。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欠付债务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的情况下,那么实际的债务人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除非在诉讼中向法庭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一般来说公司欠付债务主体不影响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
另外按照现行《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看,也明确提及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也可以代表,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以及出让人在其未认缴份额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想说:被告在输了官司后,把股东变更,这样他就免去了做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吗?还是一变更他就没钱了?无论哪种情况,在判决生效后,败诉方釆取转移财产和推卸责任的借口都是无效的,严重的可能触犯法律。你依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合同纠纷判决二审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合同纠纷判决二审执行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