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一般多久出结果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一般多久出结果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从申请起诉到通知被告,要几天?
对于审限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案,不能延长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法院应当在给予的审限内作出判决。此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按二审的审限进行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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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在符合起诉条件下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又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在司法实务中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送达,这个时候原告就得写一份延期送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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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案件立案之后的五日内将民事起诉状等案件材料发送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但根据法院的不同送达方式,被告可能未必在立案后的五日内实际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方式的不同决定了被告收到或可能收到应诉通知等立案材料的不同时间(其中还包括送达地址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诉讼保全等影响因素),以及后续程序的开展。
所以法律只规定了,法院将起诉状副本的“发送”时间,并未规定被告的“收到”时间,也是考虑到了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诸多复杂因素及不确定性会直接影响到被告能否接到“通知”或接到“通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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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超过十二天。
原告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会有一个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立案,按最长时间来权,法院第七天决定立案,立案之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所以这个时间一般是12天。
但是如果出现送达困难的情况,这个时间会延长。
法院调解裁决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申请执行人让步,有些执行和解协议,是因被申请人面对各方面的压力而让步,在被申请人反悔后,申请执行人则继续上访,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或者申诉,要求再审。 2、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有的执行员认为协议有效,裁定强制执行;有的当事人视和解协议为新的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合同效力,五花八门的理论层出不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明确限定,作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异议人不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当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又岂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法律赋予了双方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的权利。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执行阶段,只有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具有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未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不是执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的裁定是必须被撤销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一)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违法。 在执行和解中,和解协议不能取代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一般的民事合同不经审判、仲裁或其他方式不能取得执行力。 (二)立案受理和解协议纠纷,法理不通,于法无据。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会衍生一个案件存在不同两份生效判决。 (三)申请执行后,又请求再审,程序违法。 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中产生,若当事人申请执行,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去申请再审,显然违反法定程序。这说明,在执行中,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能赋予被申请执行人。
合同中约定了由一个外地法院判决的约定,现在如何在当地起诉?
通过你的叙述,我认为你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
一、协议管辖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同时该约定不能违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必须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你的叙述,你的情况系索要工程款,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没有别的办法,按照合同自治原则,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能在约定法院立案,本地法院无法受理,如果勉强受理了,一旦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就属于错案,法官就会受到处理。你觉得自己有理,证据充分,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申请立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要想省事,可以到当地请个律师,由他全面代理。
约定管辖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算有效。
1.约定的法院一般需在这5个法院之中选定,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如果约定的法院不属于上述五个法院之一,那么一般来说,可以认定约定的法院与案件纠纷无密切联系,这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
2.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为了方便查清案件事实,法律不允许约定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属于这些纠纷,约定管辖无效。
3.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一审案件应当由县区法院受理,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外、标的额较大(各省标准不同)、知识产权类等案件,由中院一审。所以,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也是无效的。
对照下自己的情况看看,再想办法。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也存在约定无效情形,其中包括约定的法院与合同必须存在密切联系,如法院所在地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如果均不存在上述联系点,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可按照法定管辖起诉。法定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则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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