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管辖地二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起诉管辖地二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程建设合同案件,二审可否要求移送工程所在地管辖?
工程建设保证金纠纷,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不等同。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那么,保证金纠纷就不会适用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一审法官规避所有与工程有关证据来看,一审法官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当事人双方究竟是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形成了,那么就要适用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是不会改变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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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也就是说,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不动产的分割、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才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不动产纠纷。
再说简单点,不动产纠纷是物权纠纷。
工程建设保证金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属于债权纠纷,因此,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视为不动产纠纷,但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工程建设保证金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
如果可以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可以移送给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工程建设保证金合同,一般都是为了工程施工或者签订施工合同所缴纳,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案由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保证金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起诉管辖地二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管辖地二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