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这个挂靠情况下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最高法院曾经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过一个关于这类挂靠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纠纷的司法暂定意见,大的原则是要看纠纷类型和参与各方主观立场区分确认的:
1、发生工程款支付的纠纷时
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这事属于另一个追溯的事儿了,甲方同样可以再起诉或者按合约约定罚则处理,话分两头。
承包方公开转包,甲方知情并同意:这个情况啥也不说了,串通一气转包合同这性质,甲方妥妥的一起做被告咯。
2、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是做为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发生问题闹到要打官司的情况下,都是甲方(发包人)告乙方(合约承包人),但这里牵扯挂靠情况时,签约承包人外,实际施工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与承包人一起做为被告,对甲方负有连带责任,至于他们内部之间如何再清算那会是另一个官司了。总之各种扯了,看谁能多扯点钱回来是目标。
3、那个卖牌子提供挂靠的处理
挂靠与被挂靠这二位实质都属于游走在灰色地带,追起责来都能扒层皮。这里单谈对外发生问题时,这个被挂靠的公司在啥情况下他是得负责并一起吃官司的?总结起来有个简单判断原则:权利主张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俗点说就是挂靠人吃了亏、利益受损时而去告别人时,卖牌子这位愉快的收着自己的卖牌子管理费,其他的你打官司争取多大赔偿也好与我无关。
但只要挂靠人被要求承担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啥也不说,卖牌子的你就别指望划清大家成为一条绳子上的蚂蚱。简单来说,挂靠人当被告,一个都跑不掉,共同成为被告。
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中的一方与当事人签的合同,能一起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当事人吗?
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有时可以共同诉讼。
因为问题中没有说清楚签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我们暂且就假定签的是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或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七十二条 写道"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如果夫妻一方与当事人签的处置财产的合同处分的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夫妻俩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当事人。
如果处置财产合同只是处置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原告只能是出借方自己。
诉讼保全会“错”吗?错了谁买单?
诉讼保全也会错!错了由申请人买单。即由申请人赔偿,而不是由法院赔偿。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保全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法院在接到诉讼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必须做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需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错误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是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实际遭受了损失,并且是直接损失;
三是申请诉讼保全错误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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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财产保全一般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不仅是要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要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诉讼保全也是会发生错误的,所以,如果诉讼保全错误了,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对于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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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主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