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没缴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没缴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客户都没有履行合同,给我们违约金10万,我们需要开发票交税吗?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开具发票。违约金是否需要开票,是不是需要交税,需要交哪些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在合同的条款中,我们通常都有违约金的条款,但针对的具体事项各不相同。有些时候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了,这个时候收取的违约金可以视作是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交税,而有时候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个时候的违约金通常都是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
比如下面的两种情形:
(1) M公司向H公司提前采购了一批货物,结果H公司临时掉链子,因为某些原因没办法供货了。M公司一查合同条款,H公司要付10万块的违约金。那么这个时候,其实合同并没有履行,也没有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所以不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该笔违约金可以凭收据、转账凭证、合同和协议等相关凭据入账。
(2) M公司不计前嫌,又向H公司采购货物,这次H公司非常小心谨慎,及时供货,完成了合同上的主要条款。但是M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给H公司付款,H公司一看合同,要求M公司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时候所收取的违约金就是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该开具发票,对方以发票作为入账的凭证。
对于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这笔违约金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当中。
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企业收到违约金之后,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需要也不应当开具发票给对方。但是对方支付了这笔违约金,就应当有相应的凭据,例如合同规定,转账记录,收据等。
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涉嫌扣除凭证的认识非常狭隘,认为只有发票才能够作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这种认识是非常不准确,不完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而根据财税(2016 )36号第10条规定: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企业取得违约金收入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销售货物,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当然不能开具发票。
所以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虽然企业取得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分为分为2种情形:一是卖方支付给买方,二是买方支付给卖方,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已经发生了货物或者服务等业务:但由于买方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向买方开具发票,适用销售商品的税率。
2.没有发生实际业务: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金,因未发生业务,是不属于增值税开票范围,无需开具发票,给客户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违约金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已经发生了货物或者服务等业务:因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损失而支付相应的补偿,一般卖方可做销售折让、折扣处理,抵减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2.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因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损失而支付相应的补偿,这种情况也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客户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违约金作为企业的其他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属于赔偿企业损失的收入,是非正常的业务关系。如果已经发了货物、服务,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卖方收取违约金,可以作为价外费用;买方收取,卖方可以作为销售折让或者折扣处理。如果未发生业务,是不属于发票的开票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没缴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没缴税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