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中的公司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中的公司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起诉欠款属于债务纠纷吗?
上述问题问的应该是案由。
不同的欠款,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自然也不同。比如甲借款给乙,乙不还,是乙欠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再比如甲卖乙一套房子,乙未付款,也是乙欠款,但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为题中并未明确欠款的基础法律事实,所以应当定何种案由尚不能明确,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供参考。
不一定。这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到底是因为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欠款的?
常常有当事人把事情看的比较简单,认为对方欠自己的钱,自己怎么会不能胜诉呢?
实际的立案和审判的情况是这样的:立案时,负责立案的法官首先要弄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然后据此决定本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也就是本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件;然后据此要求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普通的当事人初次到法院立案,往往一次立不成,就是因为不懂如何立案的这些门道。这也难怪,即使是资深的律师,对于一些案件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立案也要斟酌再三。因为一旦将法律关系搞错,轻则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重则即使想再改正,也无法挽救。
在法律上,“债务”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债务”是不同的,法律上的债务泛指所有义务,并不一定就是因借款而产生的欠款,可以是因租赁产生的欠款(租金),也可以因交通事故产生欠款(赔偿),还可以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因此,作为律师都不会简单地说“起诉欠款就是债务纠纷”。
结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样的纠纷,要根据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只是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分公司违约欠款时,在诉讼时,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但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因分公司具备一定的财产,法院一般只列分公司为被告,而不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中的公司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中的公司债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