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五年内通过购买航班延误险900多次,获利300万的李某被警察判定为保险诈骗?
我觉还是理性看待
针对这个李女士通过利用保险的漏洞,5年索赔保险金额300万的事情,如果只是她以自己的名义去买,我觉得确实不能定义被诈骗。
回顾案情
通过对现有案件的报道,我们可以提取出来关键信息有,李某拥有前航空公司工作经历和信息渠道,然后发现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有获利空间,然后他在5年时间内,通过用20多人的身份信息,对航班延误进行预判,最后经过博弈理论实践,最后累计获利300万的结果。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发现李某多年多次理赔,所以以诈骗罪报案。
玩不起的保险公司
其实我们会发现,很多网友都在说,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最玩不起的公司。我们会发现一般的公司发现漏洞,基本上自己承担结果。而保险和银行,发现漏洞,报警让警方来处理,想通过惩戒钻漏洞的人来警告后来者。其实这样不但起不到警示,还反倒起到了引导诱发的效果。
李某的问题
如果李某只是用自己身份,多年反复申请延误理赔,我觉得确实就像网友说的,人家是凭实力挣钱,而且法无禁止,就不能定性为犯罪,最多算是投机倒把。那问题越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问题,也不能怪别人钻漏洞。核心问题就在于,李某利用20多人的身份,这样就不能说是凭实力,确实有诈骗嫌疑。
最后总结:
李某按最后的结果等待法律的审判,但是给我们的思考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能不能自己弄好了子出来玩,不能有漏洞就让公权力出面为自己摆平,赚钱你们也不给大家分,你把你的客户是当作鱼肉还是垃圾?卖你时候说的都是好话,等你总去理赔,你就说人家诈骗,事不能这么干,好事全是你的了。
不管用谁的身份证购票,不管人家乘不乘车只要购票程序,索赔程序完全按照规则进行,就不存在违法。
打个比方,孩子在外地上学,家长每年假期都给孩子买车票,必然是孩子的证件,必然是异地乘车,或者帮朋友买票,如果说这违法,是不是太荒唐了?
所谓利用漏洞,那只能是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上太儿戏,出了问题说人家违法,其实就是耍无赖的流氓行为[抠鼻][抠鼻][抠鼻]
人才,我始终认为能诈骗的都是有“本事”的人,尤其是诈骗公司和机构的,因为这是利用他人的“愚蠢和无知”而获得的成功,最关键是在于 ,李某能够预测天气。而且预测比气象局还要准,实在是太难得了。真是人才。真应了那句话,一个骗子都如此努力,何况你我。
李某是否处犯保险诈骗?就我个人而言,李某的行为之能说是道德问题,是利用了保险公司的漏洞非法获利,不属于诈骗,最多属于不当得利,只要如此数返回资金就行,难道保险公司的“愚蠢”条例需要李某来买单吗?但就目前来看,李某的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判罚,数额特别巨大(100万打底)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就我个人而言,我本人延误险从来没有理赔到位过,李某是怎么做到的,我真想学学。一个不起眼的险种,居然可以让人发家致富,我还是不行啊。
有人说保险公司自己产品设计存在漏洞,为何要顾客买单,话是这么说,但不是你“犯规”理由,就好比大街上捡别人钱包。所以说李某只能说是“违规”而不是违法。这事如果反过来看,如果李某行为输了呢,保险合同对赌协议,投保人赢了,保险公司赔钱,投保人输了,保险公司就赚了保费。李某的行为也具有风险,他也不可能都赚,肯定也有赔的情况,因为他一旦赌输了,航班没有延误,退票也是有费用的 ,法律问题太专业,我们普通人也不懂,我们是从现实和普通人的感觉去看,李某没有触犯法律。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李某是主动和刻意犯规。从中渔利。
判断如此准确,坚持五年之久,从中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制度的疏漏。而李某最大违法的地方,就是利用亲朋好友的20多个身份证号和护照号来虚构行程为自己牟利。这属于盗取公民信息罪,这是应该唯一可以入监的地方。李某的行为就是钻空子,行为并不值得提倡。损害的无辜大众的利益,在无形中增加了我们所有人的交易成本。李某肯定要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蹲个几是跑不了。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这个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她合理的利用了保险公司的规则漏洞,有人说她涉嫌保险合同诈骗,有人说她触犯了刑法,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一,保险公司方面,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如果被人利用了漏洞,那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这就好比一些网商在网购平台上搞促销的时候,搞错了价格,被羊毛党薅了很多钱,最后导致亏损,是相同的道理。而且李某的购票行为是真实的,等于掏了钱,拿了一份合同,李某根据自己对天气的判断来堵航班延误,如果赌错了,李某也有一定的损失,这就像打假的王海一样,买到了假货,有时候也得不到赔偿。
二,李某是不是诈骗?是否触发了刑法?李某并没有虚构保险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掏钱买了机票,李某也没有虚构保险事故,而是根据天气原因赌航班不会准时。因此,我认为不构成保险欺诈。同时,虽然李某有时会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购买机票,只能说是有悖于诚信原则,并不构成合同诈骗。
综上所述,这次事件既有保险公司自身的漏洞原因,也有李某熟悉保险规则,押宝多次成功的主观行为。考虑李某主观上并没有乘坐航班的意愿,因此可判为不当得利,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规则漏洞,双方应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李某应当退回部分不当所得,例如利用亲友的身份购买保险的得利。至于法律方面,我觉得李某并没有触犯法律。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觉得好的话,点个赞,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她的行为,明显是利用规则讹诈航空公司的钱。这件事本身很清楚,有些律师说她没有犯法,是纵容她故意巧取豪夺,不劳而获。人人都像她这样做事情,天下会太平吗?我要问一问,假如这些律师是开航空公司的,会说她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任何一个看似天衣无缝的系统都必然存在漏洞,关键在于谁是先发现漏洞的那个人。
我们来看李某的手法如下:
1,故意选取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且时刻关注天气状况
2,利用自己和亲戚等人的20多个账号购买机票和延误险,每一个身份可以购买到30到40份延误险。
3,时刻 关注航班信息,找机会退票索赔。如果感觉航班可能不会延误,那么李某就会选择提前把机票退掉,一旦出现延误,那么就会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份延误险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比较长的 话,可以得到7000到8000的赔付金额。
2015年至今,李某共获得赔付900多次,累计300多万。
我认为,李某不存在诈骗行为
首先,人家真真实实的购买了机票(我买了机票,我有权买延误险,至于我坐不坐这个航班,那是我的事情)。
其次,购买延误险也是付了钱的,按照实际情况,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这无可厚非,因为航班确确实实是延误了。
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应该谁来管?
保险合同条款都是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条款的理解或评价是不一样的,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无论什么保险产品,无论是什么样的条款,最终还是消费者说了算。
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首先是由保险法来规范,
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来源于保险法,
所以我们可以在保险合同上看到大段大段的来自保险法的原文引用。
具体到具体产品类型则由监管机构出台的各种规范文件,
大到病种的选择,费率的厘定,小到字号的大小都有详细规定。
基本上,保险合同长成我们拿到手里的样子是强监管的结果,整本合同,可以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的部分不多。
如果在强监管之下还是发现合同条款不合理,
可以打监管机构的电话进行投诉,
12378是银保监给的保险消费者专用投诉电话。
保险代理人遇到和公司的纠纷如何维权?
我来回答。因我正逢此事的诉讼程序中。我与你之前的想法是一样的,热爱行业不愿意公司声誉受损。但因对我个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得已走诉讼。
首先找行业协会其实也是有效的。只不过需要多次去提交你的申诉。看你的申诉内容了。因我个人的案件有一个大问题的侵权,只有通过行业协会,通过法律诉讼是无办法的。而对于另一个案件通过法律诉讼走。喜欢热爱行业,能理解,但行业里有些权势人员将行业里的规则进行潜规则灰色交易链,侵权了代理人的权利。所以只能通过程序走法律诉讼。您所讲的走政府部门只能是保险行业协会和银保监。
首先感谢邀请。你好,你遇到的问题说实话已经涉及法律实质问题。而且因为顾虑没有把问题说全。猜测可能是报酬纠纷或者是由于合同签订效力纠纷。从你找的上述机关可以看出,你也是穷尽了办法。但是如果涉及的是报酬问题,那么要看你们是否建立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是否给你缴纳过养老保险等,是否按月发放薪酬。
如果是代理,那么你们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不显名代理,而且代理合同一般是公司给你提供的格式合同,这要看你们签订的具体合同。你们的纷争可能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是合同款分成分问题,由于是代理合同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看了,里面会有解决纠纷条款,你们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只能按照条款处理纷争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问一下你们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没有可以去找保监会,这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局是不保护你的权益的,但我觉得还是跟公司去协商吧,毕竟你的情况相对复杂,相对公司你毕竟是个人,能和气解决尽量和气解决。
我也曾经遇到过类似问题,结果是投诉无门,心酸啊!保险代理人在前端大力宣传公司品牌!极力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险公司却并不把你当自己人看,你只是一个跟保险公司签了代理合同帮保险公司卖保险的临时工而已!在他们眼中你随时都可能流失,所以不要自己看得太重,不要把自己看成保险公司的一员,其实到头来会把自己伤得很重!
~这也是中国现行的代理人制度病垢所在。国家也现在稳步推进现行保险营销体制的改革。独立代理人和独立经纪人模式是改变传统代理人制度的方向所在。
这个要看是什么纠纷,首先保险代理人签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首先代理人在公司面前肯定是弱者,那么弱者要想维权,那只能找机构帮助了,那就找保监会,但也不是所有的事情保监会都会管理,具体还是要看什么纠纷,如果能与公司协商就最好,如果不能找保监会,但目前说保监会和银监会合并了,能不能解决就不知道啦!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拿着假的保险合同骗取投保人钱,保险公司付法律责任吗?
这完全是诈骗了,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了。有关系,也是保险公司去找这个人麻烦去。一般买保险,有没有成功都会收到保险公司的回访以及短信。相应的app也能查到自己买的保险信息。一些年纪大的人在这方面有些不懂,完全听信保险人员自己随便说,这玩意那么厚厚的一本,讲给谁听,谁也听不下去。这一点,我觉得保险公司做的还是不够好。什么时候民众能十分信任保险公司的时候,才是保险行业兴起的时刻。而保险要真正为人民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保险最大的意义。可惜,没有保险公司会这么想。每个保险从业人员,都希望周边所有人都找他买保险,有几个是希望周边人都已经拥有保险了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详解书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