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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协议有效吗?还是受胁迫的?
协议作为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它的生效需要一定的条件。在理论上,显示公平和受胁迫还是有一点区别的,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为要符合公平原则。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对于显示公平的协议,它的救济途径,我国合同法做了明显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受胁迫所签订的协议,原则上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第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当然,这类合同,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再履行合同。
第三,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应该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
以上是我对显示公平合同和受胁迫所签订合同的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每日讲法观点】不公平、受胁迫的协议,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一般来说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销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什么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协议应该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定力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
无效的协议是相对于有效协议而言的,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是因为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或者因为失误等种种原因,导致了协议无效,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查效力,避免出现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 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受胁迫、显示公平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可撤销的协议是指,协议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达了不真实的意思,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显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总结
不管是不公平的协议,还是受胁迫的协议,只要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的利益,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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