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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常德男子杨某淇,本市高校读大一。感觉生活冇得味,产生厌世的心理。意欲自己走绝路,花钱买来锋利匕。可是临阵又害怕,举刀双手颤兮兮,生怕刺破一点皮,更怕自己命归西。
为了克服胆子细,杨某居然出稀奇,要找他人来练胆,于是网约喊滴滴。四十三岁陈某某,开车来载杨某淇。风驰电掣到目的,就要杨某付米米,半点没往坏处想,自己生命即将息。
杨某突然抽出匕,猛力捅向陈司机,随后抽出又再捅,接连不断二十几。可怜陈某鲜血涌,半点没有力还击。很快脚蹬眼睛闭,只有出气没进气。至死陈某不明白,杨某为啥杀自己。
杨某事后掏手机,投案自首被抓起。警方先是鉴定做,杨某神经有问题。患有严重忧郁症,属于限制责任力。法院于是依律判,杨某死缓不枪毙。也就相当是无期,表现若好可减的。
陈某家属不同意,重新鉴定请求提,不想陈某无辜死,指望杨某把命抵。认为血债血来偿,才有公平与正义。法院目前也受理,正在着手此事宜。不久应会有结果,是非曲直告诉你。
此事依我个人看,杨某多半有问题,不过我就想不透,为何他不去杀鸡,偏偏要用人来试,而且还是喊滴滴。分明就是看不起,自认对方可以欺。再说一刀还不止,一连捅刀二十几。摆明就是杀死你,歹毒如狼真可以。应当以命来抵命,送他九泉去归西。个人意见仅参考,不喜勿喷讲道理。生命平等要谨记,谁也不能作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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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比较合理,之所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这个凶手,一个大一学生行凶前患有抑郁症。当时也在治疗的期间,属于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这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这种人既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为什么还要让他出来呢?为什么不限制他的自由,不要危害社会呢?是的,如果是够级别的精神类疾病,是要限制自由的,也就是我们知道的,要强制治疗,在公安机关下属的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这个学生不够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歇性的犯病。是药物和一般治疗可以控制的。也就是有这个病的治疗证明,才适用缓刑,缓刑是缓刑,可是限制减刑。也就是说,比起其他死缓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这种限制缓刑不能低于二十五年。说白了,就是死缓到期之后,他要转为有期徒刑的时候,不能低于二十五年。
我不知道监狱能不能治好这个人的抑郁症。总之,他不仅是害了自己,还害了人家幸福的滴滴司机一家人。这个40多岁的滴滴司机,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是一个好丈夫,也是一个好父亲。最主要的是,人家根本就没有惹他。完全是冤死的。
这个大一学生,是因为患病,所以想要自杀。我不明白的是,他从大学宿舍里出来自杀,怀里揣了一把刀,在网吧待了几个小时之后。却决定要先杀一个人,看看自己有没有自杀的胆量。这很让人诧异,你都决定自杀了,为什么还要用杀人来壮胆呢?我看他不仅是抑郁,还弱智。
有精神类病史的犯罪嫌疑人量刑要分情况,看民意。
此案的情况就是,该大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杀人壮胆,事前买凶器,网约车,有目的,有计划,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常人的主观支配下进行的,即便是抑郁,也不应当是杀人的借口和开脱刑罚的依据。
据统计,2020年中国有9500万人的抑郁病患者,全球有3亿多人患此病,沉默、抗拒、消极、有自杀倾向是主要的症状。但也只是自杀,而不是杀人!假如都有杀人的倾向,这个社会该有多乱,假如杀人后都开具精神鉴定,对受害人又有多么不公平。
此案中,杨某为自杀而杀人,结果呢?20多刀造成他人死亡,自己屁事没有,自己不敢自杀,非不敢,而是不想!你自己厌世,就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样的道理?
一个心存死志的人,又怎能在一两句的劝说下自首?是希望法律来判他死刑,借他人之手完成自己的愿望?那又何必再搞什么精神鉴定?这个鉴定有没有水分?背后有没有人为操作?
死缓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相信法律,但这两年中变数太多,立功了怎么办?病情严重了怎么办?能不能保外就医?会不会出现人为因素?不是没有前例!假如很多年后杨某服刑出来了,受害人家属仅仅获得几万元的补偿,何以服众?何以彰显公平与正义?
杀人偿命,千古道理!事实如此,民意如此,何况审判的结果对后来的案例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慎用死刑,不是不用死刑,还需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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