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和责任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和责任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需要请律师?为什么?
还是那句常说的话:要看具体情况。做律师的从来不把任何问题绝对化,而一般人往往把问题绝对化。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不请律师:
1、劳动关系清楚。
2、双方争议的问题简单,比如工资欠发,如果是加班费可能就稍复杂了,如果涉及是否泄露商业秘密,肯定就比较复杂了。
3、你能够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能够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问题和法律,也能理解那些答案。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聘请律师:
1、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有争议。
2、涉及工伤、职业病等比较复杂情况的。
3、本人文化水平低,无法清晰表述的。
4、本人因各种情况,无法投入时间和精力做仲裁准备、不能参与开庭的。
网友。看你的口气。有劳动纠纷。不想着请律师。就是想着省个钱。如果你干了一年活。年底没有拿到工钱。你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局申诉。政府领导会督促单位或公司尽快的给你发工资的。
我认为打劳动合同官司,没必要找律师,先在这里把自己的情况说明,问问大家有多少胜算,依据什么政策,如果胜算大,完全没有必要请律师,律师的素质良莠不齐,好多律师明知道不会胜诉,也会接官司,到最后申请人输了官司还赔了律师费,不太划算。我本人就是律师,按我的经验来看只要自己手里证据齐全尽可能的多不请律师赢的几率也很大,毕竟现在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健全偏向于咱们打工者弱势群体的。
我是法观天下的作者,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从法律的角度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劳务纠纷应当聘请律师介入。首先,法律工作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非法律工作人员,对相关的知识的掌握是不专业的。如聘请律师,律师可以系统的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为您解决您遇到的困难。虽然说劳动纠纷的案件,案情比较单一。但是,应在何时提起诉讼?在什么部门提起诉讼?应当赔偿数额是多少?如何组织证据?等方面。当事人是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的。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相应的赔偿,在雇佣劳动者时,会人为的制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赔偿的制度和证据。只有聘请专业的律师,才能够从复杂的案情当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综上所述,劳动案件聘请律师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看情况吧。
1.如果你打官司预计赢了也就能拿回万八千的,一般不用找律师。律师收费可能都比这个高,应该律师也不会接这样的案子,除非是新律师拿来练手。
2.劳动争议案件相对程序比较规范,比较固定,当事人自己看看书,学学一般能掌握,自己出庭完全没有问题。
3.法官的判决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律师不能左右法官的判决,所以也没有必要请律师。
4.有的律师对这样小案子也没有多少兴趣,即使收了钱,也不见到会全力投入,所以也没有必要请律师。
5.如果这个案子显而易见能赢,更没有必要请律师。
6.如果这个案子显而易见定输,更没有必要请律师。
7.你请的律师那天可能心情不好,把本来能打赢的官司打输了。
唉,编不请律师的理由我都编不下去了...
最好找律师,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中的特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民事纠纷差异很大,而且每个法院精通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官很少,律师懂劳动争议的比例也很少,如何走程序,如何提出诉讼(仲裁)请求都要求很专业,证据要求也很高,全国各省市的规定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建议找专业人士帮助你!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谢谢邀请。出现这种情况,主要依据法律条文和招标文件、合同来确定,并且要结合具体问题和谈判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书。
正常情况依据法律文件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文件解释先后顺序,招标文件在前面,应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此情况适用于双方在招投标过程及询价过程,合同履行过程至不一致问题出现之前再也没有其它任何谈判协商后产生书面有效依据的情况。
如果双方在招投标阶段有协议的情况
比如,有时候招标文件约定主材价格不做调整或认价,主材的价格涨价风险各自承担。而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同意可以调整,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合同条款做了修改,但是招标文件无法修改,此时双方应该就谈判调整一事签订书面协议书,这样就依据补充协议和合同应该以合同为准。
如果答疑过程中就某些问题做出了澄清
这种情况下,应该保留好澄清书面记录(一定要保证是有效文件),相应合同条款也应该修改,这样不一致时,依据澄清文件和合同,应该以合同为准了。
从上面可以看出,虽然规定了合同文件先后解释次序,但是过程协商还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协商好了要形成有效协议书,这样可以化解一些合同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他人资质签合同,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将于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下称解释二)对此作出规定。
解释二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 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 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
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也就是招标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该条款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结合以下情况确定:合同中的条款效力需要看是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地方,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的权益。对于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和责任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和责任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