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规则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规则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公司被卖,我在合同期限内被公司辞退,怎么谈赔偿?
如果还未解雇,只是通知,可按正常的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赔偿。
如果已完成解雇,提供工卡,工资条(最好能提供连续几个月的工资条),工衣,工作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再申请劳动仲裁,可获得一年2个月的补偿金。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可以一直去单位打卡上班,如果已清除打卡信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恢复打卡信息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纠纷案件的实务经历,分析建议如下:
1、所说情形“公司被卖”,如属于股东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变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下解除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将涉嫌违法解除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2、所说情形“公司被卖”,如属于出卖后原先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被注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原先的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建议:劳动者先将相关证据收集齐备后,根据上述分析计算出应得补偿或赔偿数额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尽快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公司被卖,正常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你N+1工资;
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工资,即双倍经济赔偿金。
公司被卖,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公司原因造成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予补偿,08年前的工龄是按实际工龄,08年之后的补偿最长是12个月,且不能超当地平均收入的三倍,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可以增加一个月。
如果公司被卖前被辞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话,可以申请双倍补偿,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可以增加一个月;
如果是公司被卖以后被辞退的,如果只是股份变更的话,不是资产买卖的话,劳动关系存续,无辜被辞的话,可以申请双倍补偿,费用由新公司支付,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可以增加一个月。如果是资产买卖的话,相关费用由原公司支付。
这些情况,最好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取最大的个人利益。
同时被辞的话,可以申请失业补贴,补贴期是两年。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感谢邀请!
因公司被卖,合同期内被辞退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被卖只是客观原因与劳动者无关,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总结一下只要不是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被辞退,那么基本上都是有补偿金的,即使公司出现了法定规定需要裁员的情形,依然有经济补偿金。
公司被卖,原劳动合同应该由其继承权利和义务的新公司继续履行。我们不要错误的理解成公司没了,人就要走。即使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裁员情形,比如:公司依法破产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苦难、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等,企业依然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至于赔偿你可以先跟老板协商就说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虽然我不是律师),公司被收购也不能辞退我,否则要给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照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跟老板协商不成的,就跟新老板协商还是不成,直接带上劳动合同到你们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谢谢!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如何归属?
谢谢邀请!
我已经认真审题了,问题是房子没有过户,拆迁款属于谁的?
好的,从题目来看,这是套二手房,而且正在交易当中,有可能问问题的是房主,那么首先我们来看下过户的问题;
一,房子交易已经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客户交了定金了还是自己把首付款打进监管账户了,我认为双方应该是签了定金合同的,不然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我先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一个深圳真实的案例,买方在深圳福田买了一套二手房,签了合同交了100万定金,结果第二天深圳政策解开了,房子一下子翻了将近800万,房东第二天果断毁约,赔了300万违约金,退还100万定金,房东还转了500万,房价还在不断升。
说到这里你可能也明白了,你的拆迁补偿够赔吗?
没有方法,在那么大的利益面前,大部分人很难守住契约精神,只能违约。
那么现在问题就是按照法律来说,如果你赔违约金是赔定金的三倍还是定金加首付款的三倍呢,这个你就要咨询律师了。
最后就是拆迁这个事情,没有你想象那么快有可能一年有可能五年,是有变数的,可能你把房子卖了,然后钱生钱早就超过拆迁的赔偿款了呢?
最后我建议是拖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不能什么便宜我们都占了,把问题摆在台面上一起解决,好了最后祝你顺利!
1、签订合同但没有过户的房子拆迁,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但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
2、因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应是原房主。这种情况下,原房主就是被拆迁人,因此,房屋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
3、但是,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原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迁,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并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您好,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您已经买了该房屋,但是没有过户,买家获得征收补偿款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为,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如下:
1.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2.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实践中,征收部门可直接与实际买受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原因如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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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卖家与买家本已达成了房屋买卖合意,且买家支付了定金或是房屋的全部的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这时候遇到房屋拆迁了,房屋的拆迁补偿比原来该房屋的交易的价格,翻了数倍。面对巨额利益,卖家和买家都会以自己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体资格而争抢征收拆迁补偿款。那此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到底该给谁呢?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的意思是说:房屋买卖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即使买家付了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卖家。卖家还能对房屋实施一切权利。而此时对于交了钱的买家来说,卖家只是欠债的人,买家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而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如果房屋买卖仅完成了交易行为,而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项是应该给付给原卖家(即房屋所有人)的。而此时对于买家的损失,买家可通过提起违约等赔偿诉讼,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房屋买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买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同时,买家支付了购房款既未获得交易房屋的产权,也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虽然其可以通过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但却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不利。所以,房屋买卖,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积极履行房屋买卖的所有程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麻烦。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是否能够毁约要取决于合同中补充条款与不可抗拒因素这两项中的内容。
拆迁补偿款已经到账,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签订了合同,证明双方已经履行完各自的义务,而且拆迁补偿已经完结。可以说毁约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不排除签订的合同内的补充条款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没有其他补充,在有就是在不可抗拒因素内是否含有关于补偿条款的内容?
比如在补充条款内有注明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浮动等类似词语的话,那么拆迁部门就有可能以此提出,但想毁约也是没那么容易的,这种情况拆迁部门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说毁约就毁约那要合同有什么用?还有没有契约精神了?
但是也不要不当回事,要未雨绸缪,整理并保存好手里的合同.最初的补偿标准文件.补偿开始日期以及结束日期的文本文件.补偿款发放日期及到账日期,以上要做好准备。如果拆迁办真要在合同上做文章的话,你也不至于措手不及。
以上是个人观点,如果认同请点个赞!
拆迁能一夜暴富,也能把你拆得街上打地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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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先搬迁有奖励,记住一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便宜让你捡的!
那么,有签约了钱也拿了觉得不公平而采取诉讼维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答案是“有”,国家规定补偿不合理就有权不交钥匙🔑不搬迁,同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人民法院会受理行政诉讼吗?答案是“有证据证明征收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征收程序明显不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骗签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通常在拆迁领域多发案件是职务侵占罪,由于拆迁领域个别贪官违纪违法手段多,案情相当复杂,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维权才能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有在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下,合同才能撤销。因此,单纯因标的额有误而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也就是补偿合同,是不可以的。
再加上行政补偿协议具有其特殊性,协议一方是行政机关,相对人对与其签订的条约有信赖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征收方必须是落“笔”无悔,即使补偿标准有差,也不能“毁约”。
而对于被征收人一方,如果要“毁约”,则需要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撤销条款的规定。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是无效的。对此,可主张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补偿已完、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到帐,仅仅因主张补偿标准有误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说“毁约”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己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一、标准差错在哪。
首先,要知道标准是由拆迁方案制定的,如果出现差错,这种差错出现的原因,由两个因素:
第一种因素是拆迁方案制定标标准错误。这种错误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标准不弄清,出现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补偿,还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标准不明确,两者出现差错;
另外,还有按宅基面积补偿,还是按房产面积补偿,标准没有说明白,发现错误。
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都会出现很多差错。这种差错出现,拆迁部门在核查时,特别是大多数被拆迁方都已签定协议,补偿到位之后,是不能毁约的。
第二个因素是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标准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出现也有几种情况:
第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拆迁方案不到位,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回答,如果拆迁合同已签,村民房子已被拆除,这个时候拆迁办再因为各种理由说拆迁合同无效,或不合理,要求重新签订合同,赔偿标准比第一低很多,那这个时候村民该怎么办?房子已经被拆了,没有谈判的筹码了,村民只能认吗?虽然拆迁合同一式多份,但大部分村民是拿不到合同的。我们这就有拆了七八年了,但合同还没拿到,很多。
我在现实中也参与过许多的拆迁工作,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我也遇到过,但是像你说的在拆迁补偿已经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经到账的前提下,因其它原因,不可能对原合同毁约,这其实是两码事。
一是,合同已签,表明双方对拆迁的意见达成了一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已完结,补偿的钱已到账,说明合同已履行完毕,这是一回事。
二是,拆迁办说标准差了,这说明拆迁办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拆迁办负责承担,但对原合同没有影响,这是一回事。
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不知是你想毁约呢?还是拆迁办想毁约?我认为是你想毁约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说拆迁工作是难度最大的工作,拆迁办在找你谈拆迁时,可能是求爷爷告奶奶的想尽一切办法,好不容易和谈成了拆迁协议,怕你成为“钉子户”还来不及,哪还会主动找你毁约呀!
当然,你想毁约怕也是妄想,因为你已经领了拆迁补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你就是毁约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至于拆迁办说标准差了,有两种可能,一是给你的补偿款多了;二是给你的补偿款少了。
现实中处理这两种情况的方法就是“多退少补”,你补偿款领多了,如果通过核算属实的话,你必须要退多领的补偿款;如果你补偿款领少了,通过核算属实,拆迁办也必须要补发你少领的补偿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规则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赔偿规则解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