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设立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司设立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已经一年了,我是被告,法院迟迟不判决,我该怎么办?
我能猜出来。你这个肯定是一审这个应该打他上面的法院问一问,或者去到人大那面问一问,这个案件对你来讲非常有利,不管判原告和被告,判决书都属于违法程序,要是对你不重要情况下,你也不要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一审六个月和二审三个月的审限。但很多情况下法院没有办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有的时候是客观原因,有的时候是主观原因。
你可以直接联系案件的主办法官,了解案件未能正常审结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建议给予办案机关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司法体系也在持续地改进过程中,案件多人员少,业务以外的其他事情也很多,很多法院的法官几乎天天加班,超负荷工作已是常态。而且有的案件情况特殊,事实不清或争议很大,短时间难以做出裁判,当事人对此应当予以理解。但如果不是客观原因,而是法官的主管原因,特别是法官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没有任何底线地故意拖延,你可以向庭长、主管院长或法院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另外一个角度讲,民事案件中一般是原告作为权利主张者,更希望法院早日做出裁判,被告方对此并不关注,如果法院拖延裁判对你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你大可以耐心的等待,让原告方去催促法官。
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为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的案件(法官或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为六个月期限内审结,从立案之日起起算。
当然由于案情复杂,法官比较等情形,可以申请延期,如果案件审理中涉及到鉴定,调解等情况,该期间在审限中可以扣除。
对于目前案件已经快一年了,你可以电话去承办法官那里催催或者问下具体情况。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案件的证据对原告不利,而且被告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可能一时无法下判决,也许是在寻找证据,也可能是有其他的影响案件判决的原因。你作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去交涉,要求他们抓紧时间判决,给你一个明确的结论。
单位不依法按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职工应该如何维权?
其实按照《劳动法》规定,给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要有职工和用人单位承担。
但是,用人单位承担了给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义务,同时拥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用的权力。
如果用人单位就是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是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不过劳动者还是要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并发工资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不搞清楚劳务派遣单位,可能维权会非常麻烦。
法律既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遵守的话,肯定不会一点惩罚措施没有。
社保部门可以调查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钱,社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当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资产。
第二,缴纳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欠缴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加征5/10000的滞纳金,相应的利率相当于每年18.25%。
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期限仍然不缴纳,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1~3倍罚款。
谢邀。
首先,如果不愿意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可以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后,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我2018一2019年先后两次通过法律的手段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履职的方式拿到公司欠缴社会保险20余万。
第一次是公司未依法按我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我应缴社会保险基数的追缴。
第二次是公司未依法支付我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奖金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工资部分作为缴纳我应缴社会保险基数的追缴。
我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以EMS邮寄方式向具有社保保险征缴行政职能的区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寄送追缴社会保险投诉信,投诉信包括投诉信、被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请求追缴机构名称,投诉人鉴字按指纹,日期,附件(含身份,工资等信息)。
特别提醒一式两份,盖骑缝章手印,保留一份,保存好邮寄单及留存的投诉信。
二、视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征缴机构无回应,一个月左右再向征缴机构发一封催告函,请求依法追缴。如果征缴机构回应,还是请他依法征缴,对方给你打感情牌忽悠你,你要忽视。
三、视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征缴机构仍无回应,五十天左右最后向征缴机构发一封催告函,提醒60天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期限。即使征缴机构回函,回函内容体现依法稽查,也要发函催告提醒。
四、超过60天征缴机构仍未稽查或未完成追缴,果断向征缴机构所在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举证倒置,举证责任主要在行政机关。
五、视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征缴机构函告确认应违法事实计算出应追缴金额拿出限缴期限,可以撤诉。也可在完成追缴后再撤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和公积金现在都是国家强制缴纳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算是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只能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绝不是不缴。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违反了国家规定,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本人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公司用的是其他公司名称,这样合理吗?没买社保已经工作将近十年了,该怎么办?
你好,你在这个公司干了将近10年了,没想到公司跟你签合同时用的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这显然不合理;非但不合理,更不合法。加上公司从来没有给你买过社保,所以说你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的人民法院,我建议你拿着这样的合同到仲裁委员会去申请认定,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签有效的劳动合同。
你知道你们公司为什么在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写成其他公司的名称吗?那是因为公司觉得可以避免给你缴纳社保,而且一旦你用合同维权的时候,公司可以否认与你签过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不是你工作的这个公司。你去投诉这个公司,人家都不会受理,这就是公司的本意。所以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是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你必须要求公司立马和你补签劳动合同。当正规的劳动合同签订好后,你就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近10年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给你补缴社保,那么你可以选择在职投诉公司,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通常情况下,一旦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你就很难继续在公司待下去了,所以你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更多的权益。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可以有两个权益主张,一是要求公司补缴近10年的社保,二是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内容一定要写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建议你先去劳动局咨询一下这个事,然后再采取我讲的三个行动,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二是要求公司补签合法的劳动合同,三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社保补缴和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用的是其他公司的名称,那么这样合理吗?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公司主体,如果这家公司的名称和你实际工作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话,那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上这个不一样的公司也是这家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那么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的。
因为无论是子公司也好,还是分公司也好,都是属于这家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那么也相当于和这家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说不是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话,那么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签订合同的这家公司是个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并且你的用工形式是按照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的,用工那么也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就是在招聘期间要跟自己的员工讲清楚,是按照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功的,那么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的话,实际上用工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但是发放工资包括缴纳社保也好,都应当有所在的企业单位了,正常的承担只不过就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公司账户再进行发放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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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设立合同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