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张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张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张三租赁李四自家农田土地20年,并一次付清租赁费用,几年后李四死亡,合同是否还有效?
张三租赁李四自家农田土地20年,并一次付清租赁费用,几年后李四死亡,合同是否还有效?
首先进行一下纠正,张三租赁李四家土地是可能的,但李四家拥有自家土地是不可能的。正确的表达方法是张三租赁李四家的承包地20年。
对这个问题,我给出的答案是,虽然几年后李四死亡,但合同仍然有效果。为什么呢?
因为,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就是我们所说的联产到户承包责任制,简单地说是包产到户,而不是到人。张三租赁李四家的承包地,实际上是一种土地流转。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应该是在二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而这种交易,首先这20年必须在承包期以内,因为超出承包期以外的,李四没有权力对外租赁。既然是二人自愿签订上承包期以内的流转合同,即当然就要按照合同进行到底。
至于李四在几年后死亡,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从这个角度讲,李四虽然在几年后死亡,但只要他家还有人,那么他家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不变,张三和李四签订的流转合同肯定继续有效。
退一步讲,如果李四是整户消亡,或者李四本身就是独身,那么李四去世后,该户消亡,村集体有权收回他的承包田另做分配。但是,而死亡是不可抗力,不存在他违反合同的现象,鉴于他生前签订了合同,从民法上讲,应该允许其合同执行到底。村集体不应该收回其已经流转了的土地。如果一定要收回,则村集体应该代为付给张三剩余年份的租赁费,这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定的土地流传合同,不会因李四的死亡而失效。张三可正常使用该土地至20年的合同期。
这个问题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经常遇到,本人做农地流转服务(中介)多年,村民转包士地时常有村部干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流转期间万一转包人死亡怎么办,转包合同还成立吗?
其实只要解读《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在甲乙方签定合同协议时,注意不要将属于原发包方(集休使用权)写入条款,流转的时间不要超过原承包的时间。既使在新的土地承包法案之前,从其他法律也是可以解释清楚,发包人依法发向给张三,就无权去干预,张三与李四或其他人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地的处分权。
国土全民所有,国家有权将土地划分各种区域比如,农地,林地,农田保护区等。农村士地使用权归集体,但也必须依法使用土地。当集体将土地发包时,必需充分体现承包权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农户依法承包的士地,在承包期限内都有合法处分权。
说到这里应该都明白了,张三在活着的时候依法与李四签了合同,第三方凭什么干预呢?人家没动到你使用权呀,收回承包权是失信!现在新的土地法修正案出来,这个问题答案就更清楚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张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张三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