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影响到住房贷款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影响到住房贷款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起诉欠款属于债务纠纷吗?
上述问题问的应该是案由。
不同的欠款,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自然也不同。比如甲借款给乙,乙不还,是乙欠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再比如甲卖乙一套房子,乙未付款,也是乙欠款,但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为题中并未明确欠款的基础法律事实,所以应当定何种案由尚不能明确,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供参考。
不一定。这要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到底是因为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欠款的?
常常有当事人把事情看的比较简单,认为对方欠自己的钱,自己怎么会不能胜诉呢?
实际的立案和审判的情况是这样的:立案时,负责立案的法官首先要弄清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然后据此决定本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也就是本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件;然后据此要求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普通的当事人初次到法院立案,往往一次立不成,就是因为不懂如何立案的这些门道。这也难怪,即使是资深的律师,对于一些案件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立案也要斟酌再三。因为一旦将法律关系搞错,轻则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重则即使想再改正,也无法挽救。
在法律上,“债务”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债务”是不同的,法律上的债务泛指所有义务,并不一定就是因借款而产生的欠款,可以是因租赁产生的欠款(租金),也可以因交通事故产生欠款(赔偿),还可以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因此,作为律师都不会简单地说“起诉欠款就是债务纠纷”。
结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样的纠纷,要根据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只是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
到期借款转化为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要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这一点,最高法有指导意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通俗一点讲,就是说,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把借款的本金利息结算清楚,而且要排除非法利息合法化。就是说,要对账清楚,期限届满究竟本、息合计是多少,一定要确认清楚。
其次,商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价格,要明确具体准备。
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需要具备,否则,影响合同的成立。
还有,借款本息与购房款的结算,要清楚具体明白。
借款本息结算清楚后,购房款要结算清楚;两项比较,多了怎么退,少了怎么补,要清清楚楚。
最后,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这一点不容忽视。
就是说,作为拿商品房来抵偿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当是开发商,要有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否则也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不容忽视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影响到住房贷款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影响到住房贷款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