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萝卜章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萝卜章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假公章所签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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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不能仅仅看公章真假, 合同若已经履行比如甲乙双方或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如给付了部分货款交付了部分货物的就不能以合同盖章瑕疵否认合同效力,否则会有失交易公平影响市场经济。
当然从形式生效要件说以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为生效条件,但是要注意区别看合同是不是已经履行,这个是关键。
企业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的选择。只要企业在某一场合使用过公章便是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所以企业为了方便业务开展私刻公章而不在公安部备案,让萝卜章充当临时工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又否认萝卜章的效力法院是不支持的,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
印章管理纠纷案例
一、梁某为重庆某建筑公司在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梁某使用伪造的重庆总公司印章,向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某使用该伪造印章对外与汪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协议。
二、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相关协议。重庆总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梁某、朱某是否涉嫌伪造印章罪的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关键的影响,重庆总公司报案后,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未获法院支持支持。
三、云南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且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认定梁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且证明梁某和旺某所使用公章系伪造公章。
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重庆总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重庆公司的行为,裁定驳回了重庆群洲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说是伪造公章引发的纠纷,其实本质上还是公章管理的问题。如果重庆总公司吧云南分公司的印章纳入到企业印章管理中,在签订协议之前进行审核便可以避免此次纠纷的产生。但传统印章管理模式针对跨地域的分公司印章进行管理确实难度不小。
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堵死印章私盖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萝卜章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萝卜章合同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