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投资合同纠纷案例上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股权投资合同纠纷案例上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胜诉了对方上诉期间转让股权变更法人,原新股东都没到出资期限没出资能否追加为责任?
一,公司非在法定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尚未至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原来的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一般来说,只有公司处于破产清算或非破产的清算下,才可以对股东的出资义务宣告加速到期,并要求看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你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是公司法人的话,其内部股权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案件上诉能把债权操作股权吗?
可能性较小。
你的问题只是你的描述,没有看到具体的材料,所以以下分析是建立在你描述事实为真实的基础上。
根据你的描述,甲当时入股时没有签订入股协议,没有出具入股收据,现在你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是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关系。除非对方明确认可当时的资金是设立公司的出资款,或者你能搜集到其他证据(如证人)证明当时的事实。
有点乱。
你所说的能够实现,也就是说,主要甲方同意,是可以在乙方提出“债转股”办法之后成功实现的。
但,这种“债转股”的变更,与案件无关。
也就是说,甲方在起诉中的要求是: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1、甲方胜诉,乙方必须按甲的要求支付本息;
2、乙方胜诉,无需支付甲方任何资金;
3、甲方某个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然后,还有一种可能,根据提问的描述,也是最为贴近现实的做法:
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经济纠纷,在起诉后就一定会出现“法院判决”的结果,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肯定是基于所有正式审理程序之前的。
上诉不能追加第三人。但是,本案可以把酒店实际使用甲的投资款作为一个重要事实陈述,证明是投资不是借贷,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预计判决结果是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谢邀!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也就是说在二审中,除非当事人和第三人均同意调解,否则,二审不会许可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以,而审追加酒店为第三人行不通。
第二、现在向原告出具入股协议和入股收据,也行不通。
因为这是你的单方行为,是你现在的态度,入股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当时你们没有签订入股协议,现在如何能够出具?
想必对方如果同意,也不会起诉了吧。
第三、现在怎么办?
根据对方的起诉寻找自己的突破点。
对方起诉的是投资款,投资款就不是借款,二者性质不同。
错!乱!公司章程是支持酒店投资(资本金)的依据。标准程序:1.甲入股,将资本金划入丙个人账户,有误。资本金要求:必须(1)资本金必须出自投资者本人账户;(2)必须划入酒店在银行开立的资本金临时账户;(3)划款凭证摘要注明:***投资款。将投资款划入丙方个人账户,不视为投资。2.甲投资款划入酒店资本金账户,酒店出具收据(酒店尚未取得公章,由章程中或股东会决议拟任法人代酒店出具收据);3.甲投资款划入丙个人账户成为甲、丙之间个人债权债务,不是投资款,乙承认资金酒店使用,是资金去向,但甲不是酒店股东。案件性质:甲与乙、丙之间借款纠纷,此借款欲转为酒店股权,(1)依据法院判决认定债权债务关系(2)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程序。如: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投资合同纠纷案例上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投资合同纠纷案例上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