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装修合同纠纷法律知识讲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装修合同纠纷法律知识讲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
法海一粟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建筑法(2011修正)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这说明,装饰装修合同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
2、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纠纷与转租的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装修合同纠纷法律知识讲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装修合同纠纷法律知识讲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