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析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析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
第一,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认的、通常的解释理解。
第二,如果合同很明显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那么这个合同是谁起草的,就要采纳对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种解释。
案例1
甲和乙的供货合同。甲向乙供货某型号台式电脑10台,每台3600元。在交付过程中产生纠纷,甲认为乙购买的电脑是电脑,不含显示器,需要显示器需要另外付款。乙则认为显示器是电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意另外付款。
分析:本案,“台式电脑”是否包含显示器是争议焦点。通常,台式电脑都包含了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如果不包含显示器的电脑只能称为电脑主机。显然,按通常理解,应当包含显示器。
案例2
甲和乙的电脑供货合同,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签字同意。货物交付时,甲认为应当在店面交付,乙认为应当送货上门。对于交货地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现了两种解释,应当采用对甲方不利的这种解释,即应当送货上门。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可按照合同条款的法律解释来解决。在合同发生有关条款造成双方理解的纠纷中,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存在理解方面的差异,那么,按照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说明来解决,如果司法解释存在无法阐述的,可以适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进行解释,或者适用合同订立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当然,合同签订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有关条款发生理解争议,经协商仍无法沟通解决的,可通过司法诉讼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含义。通常,订立合同是双方在公平公正、理解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除非订立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在误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那么,合同条款争议事件,很可能上升为合同无效的要件。所以,商业经济行为,合同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书面材料,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有违双方意思表示的初衷。即使这样,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当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为合理解决经济纠纷树立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期后发生双方对有关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多发生在固定格式合同签订领域,由于存在某种垄断行业的经营模式,会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而这些,往往是合同期后纠纷事件的来源,当然,《合同法》对此类情况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部门或者请律师事务所解决,如果是法人之间存在的纠纷,那么,诉诸法院完全有必要的可能,毕竟法律程序是解决一切经济领域的方案。
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啊?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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