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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经公安部门调解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处理?
发生纠纷公安机关调解的,应当是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和解达成协议,这是免除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必须按照协议履行。如果达成协议后违法犯罪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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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严格来讲他是没有调解的职责的,只是他们接触的纠纷特别多,对于接到的案件中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和纠纷,一般都会建立调解室、有兼职或专职的调解人员,所以生活中经常有公安机关组织调解的情形发生。
在之前我回答的“发生交通事故私下调解好不好,为什么?”中我也提到过调解的性质,实际上调解就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一种协议,所以一般都叫“调解协议书”,他是属于合同的一种。
除了法院组织的调解或双方约定可以强制执行并公证的调解协议书之外,其他的调解协议书都是需要通过诉讼来追究对方反悔、违约的责任的,也就是说需要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来判断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保障程序和实体都公正。
综上,至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因为不知道你们在调解协议书中是如何约定的,比如有没有履行期限?有没有分期履行?有没有管辖条款?有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等等问题都是如何处理对方反悔的必要条件。所以建议您拿着调解协议书去咨询一下律师,或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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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类,民事类公安组织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已经履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反悔也没用,如没履行可以诉讼。案件类纠纷如故意伤害是可以刑事和解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案件撤,反悔没用,如果没履行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正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下打成的调解跟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的结果没有多大差异,只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参与,促成调解的可能性以及履行的可能性会大一些,但是并不能否认其效力问题。因为调解也是一种约定而已,如果没有约定相关的违约条款,实际履行仲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去法院诉讼才能解决,毕竟调解协议的效力并没有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亦或是去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整体效力低于法律文书,缺乏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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