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销售合同纠纷属于哪类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销售合同纠纷属于哪类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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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商品,我们大部分购房者在购买他的时候都会付出巨大的成本,哪怕是自己的6个钱包。
这个都不是事儿,买房最担心的问题就是会出现一系列的风险,而最大的风险可能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一房两卖。
今天我们就来针对一房两卖这件事儿,具体的来谈一谈到底是属于纠纷还是有意图的诈骗。
一,什么是一房两卖?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
顾名思义,一房两卖就是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人群,而这两个不同的人是独立的非家庭关系。
我们都知道同一件商品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人,这从逻辑上来说是不合适的。当两个买房的朋友都付款之后,你却只有一套房,那总会有一个人是没有办法得到买的房子的。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可能会出现一房两卖呢?
第1种情况:有意图的一房两卖。
无论是新房或者说是二手房,这里面都存在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一房两卖。让这种有意图刻意安排的一房两卖,属于诈骗行为。
一房两卖是什么意思?到底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一房两卖就是开发商或者房主,把一处房产卖了两次。这属于诈骗,因为你已经把房卖出,你是利用未办理过户的房产在进行第二次售卖,或者利用你作废的房产证明实施诈骗,该情形符合《刑法》第二二四条 第(二)项规定,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因为该房在第二次售卖的时候,根本已经不存在的。不是像合同纠纷的情形,数量不足或者质量不达标等原因,所以不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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