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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有法律效力吗?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线下签字盖章的纸质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并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如何证明电子数据才是核心。根据司法判定对电子证据的几点要求,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需结合以下几点:
完整性:能够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签署身份以及操作日志等有完整清晰的记录;
合法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障电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独立性、安全性:提供电子合同签、存等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权威、中立,确保电子证据公正性;
综上,当电子合同产生纠纷时,经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能够作为直接有效的电子证据,证明其未经篡改、真实有效。
电子签章继政策红利后,迎来发展元年,各类“线上办公、线上政务、线上教育、线上销售”已成常态,作为“线上”化核心环节的电子签章,正在从政府机关、国企单位向地产、互联网教育、医疗、金融、高校等各个行业普及应用。
电子签章的法律有效性也成为组织迫切想要了解的核心问题。下面,笔者将从基本法律、政策、普及应用情况以及法院判例等多个方面,帮助大家全方位解读电子签章法律有效性:
1、法律层面
1999年至今,国家逐步完善电子签章应用领域法律文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的相继出台,为电子签章普及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布内容)
2、法规及政策层面
1)各级国家机关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建部、最高法院、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税务局、人社局、教育部、统计局、海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0多个国家机关纷纷出台政策推广应用电子签章。
患抑郁症和焦虑症签的合同有效吗?
一、合同签订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抑郁症病人如果情况不严重,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抑郁症,并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被迫签订合同
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无需履行此类合同,如果遭受损失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损失。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接受认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自己受胁迫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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