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官司过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官司过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应当怎样处理?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的作用是确定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最后做什么,做多少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依据。有时候,特别是项目数额较大时,招标单位(采购方)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时,为了少交一部分招标拥金,招标单位不把所有的采购明细都列入招标文件中,这样标的总额就能降低不少,交付的招标拥金就能下降一些,这种情况时常出现,惯例。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不得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合同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开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并不是仅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关系,它还可能关系到第三方,如果中标之后双方能协商实质性的改变那还招什么标?第三方有权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中很多东西就应该是合同里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如果不一致那合同是不能签的(除非有正式的修改招标内容的文件)。因为招标书是法律上已生效的文件,不是随便就可以变更的。投标成功但合同与投标时的一些内容不一致,我认为法律上和事实上都说不通,只能理解为招标是一码事,合同是另一码事。
公司因为合同原因引起的诉讼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律师以处理诉讼纠纷为职业,处理案件的经验肯定非常丰富,合同类案件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所以一般都会得到妥善处理的。缺点是成本较高。
二是由公司员工处理,如果公司有专门的法务人员相对还好一些,现实中还有很多公司直接让行政人员来处理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很容易被对方引导,该得到的没得到,本不该失去的利益也失去了。法院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判决的权威性,一旦判决生效是没有后悔药可吃的,现实中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使用行政人员处理法律纠纷,而损失惨重的案例比比皆是。唯一的有点是成本低,但本质上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建议公司还是尽量聘请律师处理合同纠纷诉讼,企业可以安排行政人员多咨询几家相关领域的律所和律师,兼听则明,选择一个经验上和成本上最适合处理公司眼下纠纷的律师,然后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跟律师做好对接工作,做好材料提供等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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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官司过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官司过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