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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房主效仿奔驰车主,坐楼盘内宣传用沙盘上“维权”,损坏沙盘维修价格5万元,涉故意毁坏财物被刑拘。你怎么看?
做任何事都必须注意选择方式方法,三思而后行。如果不顾后果,莽撞行事,往往适得其反。本案中,女子本意是为了维权,模仿奔驰女车主,但是最后吃亏的却是自己.
首先作为楼盘的业主,遇到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交付的商品,如果有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可以在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先行协商,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再研究透合同的情况下,让法院还你一个公平正义!
其次,维权说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这是国民素质提高的表现。倒是盲目过激维权,往往事得其反。坐在沙盘上是小,但是一旦损坏,如果奥迪男被四s店反诉一样,给自己增加了很多麻烦。本来你是受害者,维权房,因为鲁莽变成了刁民。
最后,维权需要考虑成本,金钱时间都是重要因数。可能女业主坐在沙盘上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后果。所以维权有风险,方式方法很重要!
如何看待南京碎尸案别墅以786万成交,低于市场价400余万?
首先,对这个问题,目前各个省有各个省的意见,但案件发生在南京,就要用江苏的规定来判断。
江苏省最新的意见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7最新)★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按照江苏的意见,则相对保守,需要买方人询问,而比如上海,是卖方主动告知,这就尴尬了,江苏的这条意见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江苏省省高院的观点实在不符合常理,没有谁买房子之前问你们房子里死过人没有,一是会被卖方膈应,脾气不好的,直接打出翔,二是就算问了,之后怎么证明呀。
所以,买房时候还是注意点吧
法海一粟认为,卖房人负有披露涉案房屋曾是“凶宅”的义务;如果卖房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的,买房人享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
1、凶宅的定义。这里所说的凶宅,不是指曾经有人在涉案房屋中去世的事实,也是涉案房屋中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的情形。之所以这样定义,是因为,生老病死属于人生常态;房屋里曾经有人去世属于普遍现象。事实上,哪个房屋里没有死过人?因此,不能将房屋里曾经有人去世划入凶宅的范围。而对于房屋里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在生活中并非普遍现象。另外,凶杀案尤其是比较恐怖的凶杀案,对于人的心理影响是明显的,因此,将其列入凶宅范围,符合一般常理。
2、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我国,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合同法等,诚信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基于人们对于凶宅所存在的普遍的恐惧心理,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卖房人应当主动将所卖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披露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对此提出询问,卖房人应当就此作出明确的答复:是,抑或不是。否则,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3、卖房人示披露涉案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其合同是否有效。对此,实践中可能存在三种观点:
(1)卖房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买房人享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
(2)卖房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其合同无效。
(3)因为卖房人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而该违约行为致使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买房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海一粟认为,卖房人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1)卖房人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为,按照诚信原则,卖房人有披露的义务。对此,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无需通过模糊的法律概念去调整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
(2)卖房人不履行披露义务,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因此,按照解除合同的规定来处理涉案合同,在法理上似乎不妥。
(3)按照诚信原则,卖房人明知涉案房屋是凶宅而不披露的行为,就是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法海一粟倾向于按照撤销的规定处理本案纠纷。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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