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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物业状告业主起纠纷,法官强制扣划终执结, 你怎么看?
近期我处理了一批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案件,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观点就是小区内的物品损坏我相信从正常角度理解绝不会是物业公司所为,大多也都是小区内部业主所为,基于此情况,业主拒绝缴纳费用的,势必导致物业公司的收支难以平衡,久而久之,因为经费紧张,那么物业公司的服务必然存在脱节的情况,如此恶性循环只会导致物业服务越来越差,费用也就越难收取,所以物业公司应当需要做的就是保证服务的质量,同时应当及时反馈业主反映的问题以及解决的进度,这样才能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其次物业服务面对的是整个小区的业主,而非个人,所谓众口难调这也就会造成即便物业公司能够提供约定的服务也难以保证物业费用的收缴率达到100%,所以物业公司一方面需要完善自己的服务记录,一方面也要宣传拒不缴纳物业费用的后果。
最后物业公司我认为存在是很有必要的,市场上也确实存在部分服务质量稂莠不齐的情况,目前各地也正在建立物业公司评级制度,对于连续不达标的将会取消其服务资质,对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异议的业主也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要求减免费用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业委会,然后通过业主大会投票更换物业公司。
高院早已拆消一司法解释:企业和个人发生纠纷,法院要维护人企业的利益。但余温还在。法院的理由是物业已经为小区服务,你是小区中户,已经接受物业的服务你必须付费。到超市出来保安向顾客收取保护费应该吗?因为你在超市里的安全保安已经做到了。对吗?这样就存在两个问題。每户与物业签的合同是否有必要?一个业委会签的合同已函盖全体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的合同是否给每一户业主过目讨论最后通过才交付签约的?表面上看业委会瓜表全体业主,但业委会无权把业主的物权拿去与物业做委托管理,有每户业主委托授寸双吗?这就有未经委托把每户业主的物产交给物业管理,这有侵犯个人物权的嫌疑。如果指的是公共部位的物业服务所需的服务费,那么存在着公共部位的每一户的收费统一,不存在住房大小之分。但又回到前面的问题,每户与物业签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所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必需与現实情况下跟进,避免业主与物业存在二份合同,因为二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签立合同,同样履行业委会与物业签的合同,每户业主知道合同是自己委托业委会签的?内容每户业主知道吗?同意吗?委托了吗?法律上业主没有委托业委会把自已的物产交给物业管理。这一点是清楚的,公共部位的管理也要做到每一户业主知道,出現这样如题的纠纷法院应该找签合同的责任人?还是把业主和物业做为法定人?这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方,只因为他是小区的一位业主?他在合同上签字吗?法神上讲不存在义务和权力的关系,也就不存在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一件商品出问题去找某一道工序的工人去追责,还是向厂方法人去追责?这一司法行为值得反思,希望司法改革成功。
我们小区不缴物业费,把钱给了老太太,老汉们,自己组织和策划,小区照样秩序井然,卫生整洁,大家都熟悉,互相监督,制约,有事帮忙料理,真好,和以前社会主义大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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