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机会损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机会损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纠纷诉讼,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否定金和实际损失同时请求?
法律角度分析: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同时主张。但是,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低,一般是低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主张违约金适当提高。
所以,给您的建议是分别计算一下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哪个高主张哪个。
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受损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属于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但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仍有权就超出部分损失主张权利。
如果合同里约定有定金条款,那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也需连带赔偿的条款,那守约方只能要求按照定金赔偿!但是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违约,不受定金条款限制,无需承担定金赔偿!
合同纠纷诉讼,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否定金和实际损失同时请求?
不可以!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预付定金,就是防止某一方违约,假如预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无权收回。同样,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假如预付定金一方违约,只能以定金赔付另一方。所以,合同纠纷案件,守约方在请求其他损失的诉求,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假如违约方有其他情况的原因,造成守约方的损失,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预交定金一方,故意造成守约方损失,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案件有问题私信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
这个问题要看实际损失的情况,如果定金与实际损失相当,那就按照定金处理,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定金之外还可主张差额的损失赔偿。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并用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定金从功能上讲分为两种,一种是惩罚性的定金,一种是补偿性的定金。一般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们都把定金视为是补偿性的定金。而这种定金和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一样,都具有补偿性质,这三种定金之间两两皆不能并用。具体而言有如下规则:
1.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该定金属于“惩罚性违约定金”,则可以和约定的违约金并用。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推定为“赔偿性违约定金”,不可以和违约金并用。
2.约定的违约金不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因为这里的违约金就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事先约定,故不能进行二次赔偿,一般而言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金。
3.惩罚性定金可以和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并用。不过其并用之后的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货款的总值。
- 附:定金罚则
一般而言,题主所说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是定金的一种。题主所述的实际损失,则为合同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一般要求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有效且义务人根本违约(即因为义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另外,定金责任为过错责任。因此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亦或是合同当事双方都违约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基本情形: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是否应当赔偿?
题主,你好!感谢信任,邀请回答该问题。
作为有法律人经历的HR帮你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劳动合同签订的得首先符合这个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下几点请注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机会损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机会损失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