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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明白人和大家聊一聊租赁合同期限和土地承包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含义。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由此看来,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具有本质区别,土地租赁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一种债权,而土地承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用益物权。
显然,《合同法》中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与《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的规定并不冲突。
依据《合同法》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该合同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到期后还需要租赁,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再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法》这样进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因为租赁关系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关系,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二十年已经是一个比较久的时间,这个过程租赁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依然按照二十年前的约定进行租赁可能会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所以,对于想长期租赁的小伙伴,法律每二十年强制的给了一次调价的机会,以免合同继续执行对其中一方不公。
集体土地出租,我还是坚持我原来的看法,几年来农村土地出租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己逐见显现出来,对于承租方绝大多数人是满怀信心而来,而是流着眼泪而去,为什么呢?不说大家都知道,因为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主要是农业用水这个关键问题没有处理好。
有不少的承包户一来就是想的怎样多种点好品种的果树,有的心大一来就是上千亩的租用农村土地,又有几人想到了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种水果需要多长的周期,前三年怎么进行资金周转,需要哪些机械,种多少亩粮食,种多亩水果,前三年的周转资金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都必须要有长远计划安排。
要想有足够的周转资金,首先就得搞一定规模的大棚疏菜,土地来钱快只有疏菜,菜苗下地就要考虑运输,销路,如果没有长远的规化,只能是血本无归。
劳动维权时效有多长?
楼主题中之意,是指劳动维权时效,不涉及别的投诉举报权利,而现阶段的劳动维权,绝大部份都是劳动仲裁处理,笔者就简单说一下其特点:
1,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未被别人举报投诉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二年内提起举报或投诉,同理,超过二年的,没有举报或用人单位没有再犯的,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是不再查处的;
2,因劳动争议申请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说直白一点,就是说你知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了的当天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期间发生,如当事人申请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后又拖赖的中断期,是需要重新计算时效的,当然还有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正当理由,也是可以重新计算时效的;
3,特别一点指出来,如果劳动关系一直存生,且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的仲裁一年时效不受限制的,即你随时可以提请仲裁,这里有一个细节须注意,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及一些其它法律法规,都有其本身的补充点,不能简单凭一词就决定的,必须通晓几种法律的互补性,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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