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相比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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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原草案: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