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高院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江苏高院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商品房合同纠纷涉及消防、环保、规划等法规是管理型法规还是效力型强制性法规?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最高法院认为,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
若是该商品房合同的签订违反涉及的环保、规划等规定会涉及到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那么就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属于管理性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诉讼请求的借款合同径行判决,合法吗?
没有太懂这个案子,不过案由写的是买卖合同纠纷,最后认定的是借款合同纠纷。如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变更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的话,那么二审法院作出的偿还借款的判决可能有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诉讼请求的借款合同径行判决,合法吗?
合法!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释明函上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本案事发过程有可能如下:
(推测)英至公司向大乘公司购买货物,但英至公司只能支付部分货款,尚有尾款未支付。在李刚的担保下,大乘公司和英至公司把买卖尾款转换成借款,以借款方式完成该案交易。相当于,英至公司向大乘公司借钱,还大乘公司的货款。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开交易尾款难追账,买卖纠纷赢得官司要不到钱的尴尬。
第二、以借款方式完成交易,法律上,对担保人更有约束力。即,英至公司向大乘公司借钱,由李刚担保。假如英至公司赖账,大乘公司和英至产生纠纷,大乘公司可以连带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借法律手段,向担保人李刚追偿欠款。
第三、把购货尾款转换成借款,大乘公司可以向英至公司或李刚索要国家限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利息,名正言顺。
假如买卖合同纠纷,英至公司赖账,拖延尾款,大乘公司很难索要利息。把尾款转换成借款,大乘公司就不怕英至公司拖延还款。这就是本案李刚一方不服二审法庭改变原审法庭的交易性质的原因所在。
如果二审法庭延续,一审法庭以买卖合同为审案前提,英至公司和李刚有可能会以向大乘公司所购货物存在纠纷为由,拒绝还款或拒付利息。
到二审法庭后,二审法庭撤销一审判决,以借款合同为审案基础或审案依据,判决担保李刚履行担保人义务。
二审法庭判决结果出来,李刚认为二审法庭改变双方交易方式,以借款合同,不开庭,通过合议庭直接裁决李刚履行担保人义务不合法,属于径行判决。于是向高院提起上诉(径行判决,任性判决,有随便判决的意思。正常来说,多指案件不开庭,由合议庭直接裁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高院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高院合同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