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因为存在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
抛开阴阳合同不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争议条款”和“结算条款”的效力,按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即可。
合同中没有结算条款的,依照各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定额,结合工程造价信息结算。
实践中,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理无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且承包人还可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二、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应当按清单结算,因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签定的,一是违法,二是不真实,那么就应该依法按清单结算,这才合法合规真实,不损害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