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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不支付赔偿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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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因主管部门调动或者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不支付赔偿金为什么?如果说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由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的,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待遇。
但是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不是企业单位解除的,而是你自身主动提出离职的,那么自身主动提出离职就不具备享受补偿金的待遇了,所以说要根据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来决定这个问题。因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才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待遇,那么这个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你在企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工作,一年大约可以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除此以外你还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但是这个失业金的待遇也是同样,只有单位单方面解除你劳动合同,那么你才能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如果不是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就不能够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了,所以说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一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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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问题,我理解是属于公司合并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岗位变动。公司合并,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支付补偿金,区分方法是看劳动者是否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如果没有改变,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当事人自己辞职,自己辞职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
劳动者只有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改变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而在公司合并或者集团间各子公司间变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并没有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原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新公司承继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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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等法律里面有明确规定,我们要清楚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是企业有错在先,还给员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之下,才会去支付这个赔偿金或者是补偿金。
如果只是部门调动或者是工作单位的调动,未造成失业,这属于公司内部的调整。
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没有触犯到法律层面的。因此,这种事情只能通过内部协商去解决。
比如很多大公司将总部从北京迁往武汉、杭州等新一线城市建设总部,员工随之需要搬迁。这时候企业一般会出台系列补偿政策,是处于人文关怀,完全处于情面。
所以这种事情尽量和企业之间去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就继续干下去,如果协商不一致,那只能自己做选择。
现在很多这样的企业,工作几年之后就要变更或者搬迁新的办公地址。
这种情况会非常非常多,主要看企业内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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