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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变更法人后,前法人能解除法院失信名单吗?
目前有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法院不一定会同意你变更法定代表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长征医院合同纠纷案》【(2017)苏执复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常州中院限制兰陵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于法有据。
另一方面,变更后仍会被采取措施。
最高院发布的一则指导案例《侯火炘申请复议案》(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最高院认为:法定代表人虽发生变更,但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即最高院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当被采取执行限制措施的条件是: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公司管理,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个傀儡,可以申请变更。《“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第一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从该备忘录中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应被列为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为是傀儡,所以对执行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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