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阿里案女员工被公司开除,是什么原因呢?她会不会起诉阿里公司呢?
阿里,阿里员工被公司开除,这是什么原因呢,这随便动动脑子都可以想得到。当然是他对公司造成了一些影响,然后当时的那个高管肯定关系很硬,肯定是找这个女员工的事啊!所以说阿里员工被公司开除,至于他起不起诉阿里公司不好说?但是就算是他起诉了,以他的实力也是告不过阿里集团的。
上一次阿里女员工被性侵,但是因为警察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现在的社会可能就是这样子,谁强大谁更厉害?但是这个社会也是透明的,只要敢干,就有人敢拍,就有人敢报道出来。
因为她损坏公司名誉啊,她说公司逼迫她出差,经最后警察调查证明没有的事,一早安排好的出差,她是项目对接人,谁干这个工作都得出差。她还说同事逼她喝酒,经警方调查也没有,她自己安排的饭局,没人强迫她喝。她还说公司上层不管这事,可是公司上层看到她报了案警方都没查出啥结果,只能等警方结果再做出处理,其实也没毛病,但她一刻等不了,跑食堂拉条幅,闹事,搞得那一段大众可把阿里的公司文化埋汰透了,这种把公司脸面放在地上摩擦的员工,领导还能留着过年?
当然在这里我不评价阿里究竟对错,只是这女的绝对有部分程度在说谎。她要是实事求是一开始就静待警方调查,也不至于落今天的下场,现在的结果她虽然贵为受害者,但自己也未必开心得起来,可以说事件当事人没有一方赢了。全部输的很惨。她的事警醒今后大家在职场,不管男女怎么规避此类事情发生,否则遇到那些存心不良的,那就是一败涂地,官司缠身啊。
媒体报道,“阿里女员工遭性侵案”周某被解除劳动合同。
从媒体披露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开除的理由是:对外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或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造成恶劣影响。
周某也予以回应,不能接受。工作上没有任何错误,无权开除。两个案件当事人,一个被公安机关处以最高行政处罚,一个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起诉,司法机关的处理证明我反馈的问题并非‘虚构’的事实。
关键的问题在于周某在公司及社交媒体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问题。若是对照周某自己发布的言论跟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以及检察院的处理结果,事实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出入。行政处罚跟刑事犯罪是有着显著差别。如果所述内容属实,那就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网友确实容易被舆论所误导。一方面,多数网友还是善良的,愿意听信受害者的言论。毕竟认为实名并公开讲述被害事实,除了事实意外, 更需要勇气。另一方面,我们对于弱者有先入为准的观念。性侵案件中女性属于受害者,属于弱者。弱者所述事实容易被接受,也更容易获得信任和支持。网络是把双刃剑,想用舆论来维护自己权益没问题,但没有向公众如实陈述事实,就有可能涉及捏造事实,意图左右舆论,陷自己于不利境地。
被开除的原因是对外散播不实言论,违反公司规定。
她有可能会起诉阿里公司,但根据公安局调查的结果,周某很难胜诉。社会舆论这么大,阿里公司肯定是经过慎重的了解、研究才做出的这一决定。
传得纷纷扬扬的阿里女员工周某被侵害事件再度起波澜,阿里发函给周某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文件中称周某在公司食堂拉横幅,扩音器方式宣称自己被侵害的虚假事实的行为引发社会关注,给公司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阿里员工纪律制度》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最后截至日为2021年11月25日。
为什么要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首先来看看事情的发展经过。
7月27阿里女员工周某与同事4人宴请华联客户4人,称自己被同事和客户劝酒,周某喝了350毫升的白酒。
开除原因其实很简单,阿里官方已经给出了对应的说明,我们可以大概来看看。
根据目前公开的媒体报告,周某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截图,在这个里面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阿里为何要开除她。
核心因素:违反公司规定
通知中明确表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阿里巴巴集团员工纪律制度》第1.5.3规定,也就是“对外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或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规定。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觉得周某违反了这条呢?从我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属实的!
首先周某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毋庸置疑,这件事被曝光后网上集火阿里,全网都是针对阿里的负面言论,导致张勇不得不公开出来表态,同时周某所在部门的几位高管也被迫离职,这对阿里相关的部门显然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要知道离职的人员中有的还是刚从其他地方挖来的高管,这下瞬间泡汤。
这等于是直接导致阿里经济和声誉两面受损,尤其是后者。
其次就是故意捏造、散布虚构或传播未经证实消息的事实,周某她发布的信息中很多与警方通告不符,显然她存在撒谎的行为。因此,阿里自然也就认为其传播不实信息。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然你撒谎并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那公司自然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开除。
次要因素:周某向阿里索要更多
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可以看出,阿里希望能和周某妥善处理此事,同时给予相关的人道主义关怀费用,这里面的意思显然就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但是周某拒绝了。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这样的“美事”听起来很离谱,但是现实中还真有发生过。
通常情况下,男生力气一般下比女生的大,怎么可能被女生那个了呢?当然也有二般情况,那就是女生猛如虎。
遇到女生主动投送怀抱,如果女的长得很漂亮,大多数男生是不会推辞的。先是假意推辞然后就就范了,这难道不是两厢情愿?互相满足谁也不欠谁。
有人说,说不定这样的男女生可以一试钟情,缔造一段电梯姻缘,爱情奇遇呢!这也不是不可能,这都不是二般情况了,应该是三般情况了,是个例,是奇谈了。
事情是这样的,一晚,某男子回酒店居住,电梯门刚准备关上,一个喝醉酒的女子就摇摇晃晃地走进电梯。
当时,女子因为喝得太醉,进了电梯,没有按楼层,站都站不稳,看着马上快要摔倒了,该男子就上去扶住这位喝醉酒的女孩。谁知,一扶她,这名女子就马上抱住了某男,紧紧地贴住他。
某男已经单身很久了,见到该女子长得如此漂亮,身材也不错,心里就有了一些想法,认为这名女子需要他,就把这名女子带回来了自己的房间,然后与该名女子发生关系。
当女子次日醒来,发现身旁躺了一名陌生男人,很是惊恐,知道自己的被那名男人那个了,连忙把那名男子拍醒,后续就是那名女子报了警……
男子怎么能让女子缠住?
男子坐电梯没别人,被同乘女子缠住,你没介绍怎么缠住的,遂与其发生关系。
应该如何定性?
我认为分4种情况:
第一种是两人通奸行为。
他们互相认识,是同学,或是同事,也许是业务关系上的客户。
该女子为有已婚之妇,夫妻两地生活,长年难得过一次夫妻生活,性欲强满足不了她的生理需要。
她早就被该男子温文尔雅,富有才华所仰慕,对其一片倾心,只是没有机会向其表白。这次在电梯间巧遇,趁无人之机,缠住男子吐露真情。
该男子对这女子也同样早有好感,两人不谋而合。男子之妻正值怀孕期,两人如干柴烈火,激情燃烧。
两人你情我愿。没有金钱交易,只是满足性饥渴的生理需求。
这问题有点不可思议,一个女人能那么随便缠住陌生人,更可笑的是与其发生关系,那这个女人也不是什么良民,太不检点了。另外一个男子也好不到哪儿去,肯定渣男一枚。
电梯是个人来人往的公用设施,如果定性的话,你情我愿。只能是伤风败俗,受到道德的谴责。
有时候电梯里遇到的不是艳福,而是实实在在的祸事!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某地一个老总到外地出差。
平时这个老总走哪里都是前呼后拥一大帮人。但那天他在酒店却落了单。
落了单的老总那天却在电梯里有了艳遇:一个他从未见过的美丽端庄、气质高雅的女子居然主动地靠近他,并在他的耳旁吹气如兰。
老总瞬间如遇电击,他彻底被这位高贵的女神所俘虏了。以致于电梯到了他所在的楼层,他都没有下电梯。
后来女子在另一层楼下了电梯,回过头对他莞尔一笑,真是回眸一笑百媚生啊。老总就不由自主地跟着女子下了电梯。
女子走到一个房间门口,拿出房卡打开了门,做了一个邀请的手势,老总受宠若惊,小心翼翼地进了那个房间。
让老总感到惊奇的是,这个房间居然只有女子一个人住。而且从房间内的摆设来看,这个女子也不像失足女这种类型,倒像是某个大户人家的千金小姐。
当天晚上,老总在这个女子的房间呆了一夜,女子和他品红酒,谈人生,后来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正题。
第二天早上,两人各奔东西。临别时女子对老总露出了意味深长的一笑。
女子给他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二人约定半年后再相会。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虽然极少发生,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一次出差参加交流会,会议结束后遂准备回到入住酒店,从宾馆门口一直到大厅,再到电梯,一个名叫阿媚的女孩一前一后紧紧跟着李某。
阿媚青春靓丽、妩媚动人,这让李某产生莫名的遐想,不知为何女孩会一直跟着自己。李某下了电梯,到了自己的楼层,阿媚跟随李某走出电梯,李某就问阿媚也住这里吗?
阿媚没有回答,她瞪大眼睛盯着李某,像是没有听懂李某的话一样。李某怀疑阿媚精神不正常,遂转身准备进入房间,阿媚也紧随其后进入房间,李某对阿媚说你应该回自己的房间,但是阿媚什么也没有说,只是望着李某傻笑。
阿媚的举动让李某意识到她就是一个精神病人,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看到阿媚姣好面容,不禁让李某想入非非,产生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冲动。
之后,李某哄骗阿媚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抱着阿媚酣然入睡。
话说两头,另外一边是阿媚的父母在满世界的寻找她,并报警。原来当天下午,精神不正常的阿媚在母亲的陪伴下购买衣服,正当母亲正在挑选衣服之际,阿媚竟然溜出购物广场,径直紧随李某进入案发的宾馆,就发生了之前的一幕。
电梯上被醉酒女子缠住,也许是灾难,也许是艳福。
我有个哥们还真还遇上了这种事情。那是2000年的时候,哥们去海南旅游,下榻在海滨的一家酒店,随团出去一路走马观花、马不停蹄,用完晚餐已经10点多了,他非常累,到8楼的酒店后在床上小憩了一会,忽然一摸口袋没有香烟了,只好下楼去买,由于住的酒店较偏僻,他步行3公里左右才找到一家便利店,买了一包香烟和2罐啤酒后就朝酒店走,一路上遇到几个站街女主动招呼他,赶忙逃亡般的赶往酒店。
上了电梯按了八楼的按键,电梯门缓缓关闭了,就在这时一个黑色的皮包把电梯门卡住了,接着一位妙丽女郎出现在电梯门口,满身酒气跌跌撞撞地冲进电梯里抱住了他,皮包也掉在地上,她语无伦次的说可找到你了,每天都在想他,并上手脱他的衣服。他吓坏了,说:“小姐,你认错人了吧?”
“没有,我一直在找你,今天总算找到了,你不能再离开我。”小姐醉眼朦胧地说。
说话间电梯到了8楼停下了,门缓缓打开了,他没有办法只能搀着她走向房间。
之后的事情我在这就省略三百字。
这也许算是他的一夜情吧!最终怎么处理他也没有说,但肯定是他一生中的一次艳福吧!
不管如何,我们出门在外一定要有正确的道德观,洁身自好才是最好的选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