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想尽各种办法坑害劳动者,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发生纠纷后,如工伤,或者其他的纠纷,就可以把双方的劳动关系劈得干干净净,推卸自己应负而未负的责任,比如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不管,保险公司更不管(因为企业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知道为什么企业不给缴纳工伤保险,我认为企业缴纳社保是对企业本身负责也是为劳动者负责,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企业赔付,孰重孰轻企业不知道?国家三申五令要求企业缴纳养老社保,这是对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厚实保障,企业却置若罔闻,深深的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在2019年又出台政策社会保障改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可见国家的良苦用心,但是仍有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劳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一旦劳动者年老体衰没有了经济生活来源,就只有满大街乞讨捡垃圾为生,这给社会给国家非常大的压力,要是这样,建再多的养老院都顶不住吧!反之,如果每个劳动者都有社保,年老体衰后都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这可以也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究其原因难道是劳动者的错?
回到正题,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如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赔付双倍工资,2005年劳动部对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认定劳动关系的两条等等,从用工关系来说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认定用工关系的困难,属于过错方,从民法上说,过错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的不利后果,加大企业的违法惩罚行为,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签订合法合同,给法院等审判认定关系带来便利。如果社会的人们都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也不会存在企业不签合同浑水摸鱼混淆概念的违法行为了,我想对于此类民事案件法院在认定关系上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继续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
劳动争议一审二审败诉,省高法再审裁定驳回,省检察院抗诉,原二审院再判败诉,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一审二审败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院又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的,应该是省法院进行再审。因为生效的是二审(中院作出的)判决,抗诉机关是省检察院,对应的审理机关是省法院。
如果案件经省法院再审后,又被驳回,你的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说明至少目前来说,你的案件证据与你的诉讼请求不匹配,你应该服判息诉。毕竟人生不是为了打官司。
如果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还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去省法院或者最高院申诉。
没有新证据的话,就别折腾了。
谢邀回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可以推动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在整个案件中劳动者连连败诉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从劳动仲裁到省高法;省检;原二审院再判败诉,所有这些都说明劳动者的现有证据,法律是不能采信的,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要想继续维权,就要找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足以推翻单位的证据才能获胜!
这个只能说明你的证据无法支持你的劳动诉求,你唯一的只能去收集证据,你所诉求的相关直接证据
不要去怀疑法院的公正公平,一般人都可能认为找人,有可能更改事实结果,那时错的,你可能不了解现在的司法制度。如果是到了中院,至少有3名法官来和议,少数服用多数,却所有意见都是终身制的。没人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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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