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且承包人还可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二、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实践中,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理无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一是应当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程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程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