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要点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要点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邀请回答无奈,只能说法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回答。这里讲一个故事当时马云是靠黄页起步发布企业信息,没有发展前途。但是他从中发现一个关键的问题,交易互信必须有一个互信的载体。当时国际贸易是采用信用证的形式,载体是授信度较高的银行。国内贸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发货的信用问题,贸易周期短,银行也是无利不起早,用我的信誉是要有价值的,于是衍生了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有时期,想提前支取就要支付利息。马云的宝宝现在正是取代了银行这个信用载体。因此马宝宝非常注重自己的信誉。
此类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比较常见于建筑工地建筑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源材料配送等上门送货的情形,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极易产生纠纷,通常表现为被诉当事人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往往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只能以结算单、收货单等的签字证明,无力再进一步举证,很易陷入被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法院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依职权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上述条文规定综合考虑到没有书面合同、签字人常有变化,以及对弱势一方的适当保护等情形,一是认为否认事实也要举证,二是不一味强求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举证程度,而是要求法院从实际出发,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举证能力的差异、送货人能够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间接证据),例如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已经一年了,我是被告,法院迟迟不判决,我该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一审六个月和二审三个月的审限。但很多情况下法院没有办法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有的时候是客观原因,有的时候是主观原因。
你可以直接联系案件的主办法官,了解案件未能正常审结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建议给予办案机关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司法体系也在持续地改进过程中,案件多人员少,业务以外的其他事情也很多,很多法院的法官几乎天天加班,超负荷工作已是常态。而且有的案件情况特殊,事实不清或争议很大,短时间难以做出裁判,当事人对此应当予以理解。但如果不是客观原因,而是法官的主管原因,特别是法官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没有任何底线地故意拖延,你可以向庭长、主管院长或法院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另外一个角度讲,民事案件中一般是原告作为权利主张者,更希望法院早日做出裁判,被告方对此并不关注,如果法院拖延裁判对你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你大可以耐心的等待,让原告方去催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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