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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是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是什么?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保证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没有必要长篇大论。
就看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即看要求还款的先后顺序。
1.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的,必然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债务人先还,保证人后还,此为一般保证。此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比如常见的,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XXX”,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目前,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的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也基本上都约定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保证期间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1、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意思。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债权人不能单独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要执行也是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比如:甲欠乙钱,约定丙在甲不能还钱的时候,替甲还钱,丙就为一般保证人,只需要在甲没钱或者甲不能偿还钱的情形下,丙才承担责任,法院执行也是先执行甲的财产,有一个顺序的限制。
2、连带保证也就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比如:甲欠乙钱3万元,约定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丙就是连带保证人,所以乙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在3万元的范围内找丙还钱,没有要求必须先找甲的顺序限制。
3、实践中,对保证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若其内容既有一般保证的内容又有连带保证的内容,那么视为当事人约定不明,也就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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