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国内外研究现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如何?
中国保险行业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显著的增长和变革。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同时,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为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涵盖了寿险、财险、健康险、车险等多个领域。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互联网保险、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也在逐渐改变保险行业的传统模式,推动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对于发展前景,中国保险行业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加,保险需求将继续增长;另一方面,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保险业的发展,鼓励创新,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保险行业也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中国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创新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保险企业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创新能力,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压力。
综上所述,中国保险行业在经历了快速发展后,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需要保持警惕,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和竞争挑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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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保险业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从统计数据看,1998年至2017年,保险保费收入基本上都保持了两位数增长;同时,保险公司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90几家,2018年3月达到173家)。这都印证了近几年保险业高速发展的现实。
但是,这种高速发展从长期来看是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均收入提升以及人口红利。反观现在,随着我国逐渐步入后工业化时代,我国正经历产业结构升级的改革过渡期,叠加全球经济疲弱的大背景,未来宏观经济增速自然很难再有从前那样2位数高歌猛进的增长,那么这对人均收入的提升就会产生影响(有个变量是减税等措施增加可支配收入,但是作用和经济高速增长还是不可同日而语),同时现在生育率的下降如果持续,那么也会直接影响到人口结构的有效更迭。上述两个因素直接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增速。
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当前保险渗透率还比较低,不仅是比发达国家低,甚至比新兴市场平均水平低。而看一下我国居民家庭在金融资产上的配置,保险也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样的话从长期来看,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中国金融行业有三驾马车,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中国金融史上首个完善的监管框架“一行三会”,也是以这三驾马车作为构建的根基。过往中国保险行业因为起步较晚,和国外差距较大,因此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乱象,形象也收到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然而,随着最近几年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是越来越快。相比起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程度还远远不够,大量的潜在市场,可以视为大蓝海。另外,随着国家对于保险保障和服务功能的愈加重视,加上去年新冠疫情极快地加速了我国国民的风险保障意识,并由此释放出大量的发展空间。可以肯定的是,未来5-10年,一定是金融保险行业的黄金发展期,国家的重视、监管的成熟、技术的创新,外加大量新兴市场的加持,相信未来我国保险行业一定大有所为。
单从目前市场份额的发展来判断,我国保险行业未来应该是有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可能平均增速还会一直高于GDP的增速。这么说的原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是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提升和新冠疫情的综合影响,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目前基本已经实现了从“保死”到“保生”这么一个质的转变,因此未来重疾险和商业健康险趋势一定是好的。第二是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太大了,有着全球第二的经济规模,第一的人口数量,密度和深度反而只有美国的几分之一,这当中的潜力,会随着经济持续发展而逐步得到释放。三是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一定会在商业养老保险领域催生新的机遇。四是互联网保险的蓬勃发展,将进一步带动年轻人口和下沉市场的保险意识提升。最后就是国家最近特别重视的乡村振兴战略,过往数十年,我国保险业一直深耕大城市,但是广大的乡镇可能又是一片大有作为的蓝海市场,需要进一步去开发。
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转让协议效力一方面取决于你合同条款约定,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若没有,则有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转让协议具体是什么转让协议,合同法一般鼓励契约自由,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平等协商后的转让协议是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另在对于一些特殊合同还有其他的无效规定
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应当怎样处理?
合同必须与标书要求符合,超出标书范围的可以另签合同或双方认可的签订补充协议,但这是超出标书内容之外的账目,可能有关联但视同两个事项。
虽然这样的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是顺利的话可能不影响合同的执行,若有问题的话甲方应该被追责,承担主要责任,乙方要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一样追责,这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分析结果,还要看啥单位,比如私营企业中就以甲方为准,乙方是被动的。
在现实中,这样的合同不能单纯的说是无效,因为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就应该被执行。
抛砖引玉,仅供参考,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结算工程款呢? ”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即当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时,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依据结算工程款。
关于您提到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时,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白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意义。招投标程序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中标人接收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以正常情况下,合同是不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更不可以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但是目前的招投标领域,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有很多,出现矛盾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条款,则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无关的条款,且投标文件也没有响应,则应以合同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首先确定招标文件是什么。它毕竞是甲方一方写出的规定,那怕它符合法律,当然,它也不敢内容违法,但它绝对代表不了法律。所以,违背了招标文件,不等同于违法。
而合同,是双方协商制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一旦合同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所以签定合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字一句都不可马虎大意。招标文件有多长?又能包含多少东西?一份合同绝不会照搬招标文件而己。
合同如果有些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初衷,以合同为准。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的合同不得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合同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开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并不是仅仅是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关系,它还可能关系到第三方,如果中标之后双方能协商实质性的改变那还招什么标?第三方有权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的作用是确定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最后做什么,做多少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法律依据。有时候,特别是项目数额较大时,招标单位(采购方)委托招标公司招标时,为了少交一部分招标拥金,招标单位不把所有的采购明细都列入招标文件中,这样标的总额就能降低不少,交付的招标拥金就能下降一些,这种情况时常出现,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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