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各类合同纠纷解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各类合同纠纷解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生效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你怎么看?
法律依据:经济合同纠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绳裁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发生争议处理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合同法》这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补充。第六十一条还不能完善的,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最后适用,这是合同约定不完善时,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还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严重违背合同承诺的行为,会给合同对方带来损失,必须要承担其应得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如何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
第一,对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认的、通常的解释理解。
第二,如果合同很明显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那么这个合同是谁起草的,就要采纳对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种解释。
案例1
甲和乙的供货合同。甲向乙供货某型号台式电脑10台,每台3600元。在交付过程中产生纠纷,甲认为乙购买的电脑是电脑,不含显示器,需要显示器需要另外付款。乙则认为显示器是电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意另外付款。
分析:本案,“台式电脑”是否包含显示器是争议焦点。通常,台式电脑都包含了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如果不包含显示器的电脑只能称为电脑主机。显然,按通常理解,应当包含显示器。
案例2
甲和乙的电脑供货合同,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签字同意。货物交付时,甲认为应当在店面交付,乙认为应当送货上门。对于交货地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现了两种解释,应当采用对甲方不利的这种解释,即应当送货上门。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可按照合同条款的法律解释来解决。在合同发生有关条款造成双方理解的纠纷中,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存在理解方面的差异,那么,按照合同司法解释的有关说明来解决,如果司法解释存在无法阐述的,可以适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进行解释,或者适用合同订立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当然,合同签订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有关条款发生理解争议,经协商仍无法沟通解决的,可通过司法诉讼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含义。通常,订立合同是双方在公平公正、理解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除非订立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在误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那么,合同条款争议事件,很可能上升为合同无效的要件。所以,商业经济行为,合同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书面材料,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有违双方意思表示的初衷。即使这样,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当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为合理解决经济纠纷树立前提。现实生活中,存在期后发生双方对有关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多发生在固定格式合同签订领域,由于存在某种垄断行业的经营模式,会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而这些,往往是合同期后纠纷事件的来源,当然,《合同法》对此类情况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部门或者请律师事务所解决,如果是法人之间存在的纠纷,那么,诉诸法院完全有必要的可能,毕竟法律程序是解决一切经济领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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