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与精神赔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买卖合同纠纷与精神赔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不缴纳社保,而给补偿金,现在公司翻脸,可以维权吗?
缴纳社保,与补偿。是两回事。缴纳社保后,不断交,不欠交,退休后,可享受相关待遇。比如,每月可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而补偿,仅是发一点钱,用于目前生活,管不着退休后生活如何。说白了,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领不到退休金,或养老金。得到补偿,只能管一时的生活开支,用完后,就没有了。只有投诉,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
「红哥观点」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违法!约定用现金补偿,现在又翻脸不认,这是违约!作为劳动者当然可以维权。
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用公司,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在履行法定义务,也在履行社会责任。
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协商用现金的形式补偿属于无效约定。
很多小、微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是以现金形式随工资一起发放,以为社保补偿。这种不管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还是口头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现金的形式予以补偿,虽然是经双方协商一致,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尤其是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工伤事故,单位有可能因承担赔偿责任而破产。
单位不缴纳社保,约定用现金补偿,现在又翻脸不认,是为不义。
所谓“民不告,官不究”,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只要劳动者不举报、不上诉,一般没人来核查。既然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用现金补偿,劳动者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同意该做法,单位就要按约定按时支付补偿,现在翻脸不认账,是典型的不义!
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如果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对于公司的违法违约的做法,不必顾忌,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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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维权:
1、公司不缴纳社保,给员工每个月几百块钱补贴,让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缴纳权利声明,在劳动法里面是违法行为,包括员工签署的放弃函也是无效;
2、公司翻脸,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但是你需要将企业给你发放的补偿金退回企业,企业正常给你才会去缴纳社保(或者补缴),但是现实状况,很多员工不愿意将拿到自己口袋的钱,拿出来退回公司,所以企业很聪明抓住这点,就是翻脸让你员工可以申领劳动仲裁,但是企业更明白,一损俱损,伤害了大家双方的利益,从而很多员工向仲裁的看到这点,就会放弃;
建议可以维权,需要想清楚,一旦仲裁,企业给你的社保补偿金,如果要求你需要退回企业,然后重新补缴员工社保,可别忘记,补缴社保还有个人自己承担的部分呢,举个例子按照西安来说,员工最低每月缴纳社保360多,一年员工也要承担4300多;何况补缴几年,员工承担的费用也不少;但是这些钱都是上缴国库,其实就是一损俱损,伤害了眼前大家的利益;思考后再决定;慎重!
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不帮其缴纳社保,而是通过给补偿金的形式作补偿,其实是违法的。
所以,当公司翻脸不认账时,劳动都并不能请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而是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保部分,劳动者一定要搞清楚维权的重点和诉求。
公司与劳动者用补偿金代替社保的约定无效
现实中,许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劳动者个人为了多拿现金,选择私下协商通过现金的形式来代替缴纳社保的义务。
看起来这是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的结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能生效。其实,这是通过合同行为规避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这个约定自始无效,双方都要恢复原样去做自己该做的事。
而协商好了后,公司连补偿金都不给,那么劳动者并不能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公司不补缴社保的,可以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投诉,请他们介入调查,通过会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司也有压力应该会配合。
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劳动纠纷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公司补缴社保,这类案件通常都能胜诉,只是劳动者要收集好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拖欠情况等就行。
结语
社保是保障劳动者权利最长久的保险,所以尽量不要因为私利而选择私下补偿,这样公司翻脸后不但不能拿到钱,自己还要花费时间去维权,只会给自己徒增麻烦。
而且,表面看来公司给现金补偿是划算的,其实不仅有风险,对劳动者本人来说损失更大,毕竟失去了多方面的保障,工作,失业,养老,哪一项量化下来都比多给的一点点现金值钱。
公司未缴社保,与离职员工口头约定给补偿,之后,公司反悔不愿给。是不是这个问题?麻烦以后提问认真点,不要让人猜。
1.如员工已提交离职申请且公司已批准;而员工无证据证明公司愿意支付补偿的事实,员工是被套路了,只能自己认栽。
2.如员工尚未提交离职申请,可书面通知公司:因公司未缴社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题主谈到公司不缴纳社保,而直接给经济补偿金,现在题主与公司翻脸了,那么题主想知道是否可以因此而维权。
我的答案是:可以维权,这本来就是题主的权利,也是公司的法定责任。
我的理由或观点是: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节选)。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理由上是可以的。但是我不赞同题主因此而维权,我的观点如下:
首先:公司未按规定给题主购买社保,而是选择直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题主,虽说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这样的方式是题主与公司协商同意的结果。
现在题主在与公司翻脸后,题主想因此重提,我认为题主有点不厚道,有要挟公司的嫌疑。
其次:题主以公司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规定为题主缴纳社保进行维权,虽说公司是理亏违反的一方,或许会得到相关人社部门的处罚,但我相信人社部门或法院并不一定会支持题主的主张,毕竟如果判定公司补缴并同时对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有助长题主的歪风邪气的嫌疑。
其一:对于公司来讲,公司虽说没有按规定为题主购买社保,但是公司并没有因此少承担经济成本,因为购买社保的费用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了题主,如果题主最终维权,那么公司因未购买社保的补贴则需要退回公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与精神赔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与精神赔偿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